借贷用于支付回扣:销售费用,贷款: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税法规定,除了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外,不允许现金支付。在不超过5%的范围内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
应减少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规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由于折扣,价格折扣,回扣,退款,奖励积分,奖励,奖励,绩效奖金等因素而发生变化,索赔和其他因素企业应估计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可变对价。企业支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交易价格与交易价格抵销,并在确认相关收入或以后支付客户对价时,抵销当期收入。
实际上,通常要求买方填写并上传“红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的信息表”,并且贵公司会为红红发票发行特殊发票,这些发票用于会计处理:
借款: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负数)
贷款:银行存款
如果您不开具红字发票,则应全额扣除主营业务收入。
返利和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为了激发下游分销商或客户的购买积极性,当分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将按一定的销售比例返还给卖方。还是客户。返利有多种形式,例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和未来购买配额。就法律性质而言,有两种类型: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
处理价格折扣相对简单,并且商业贿赂的风险较小。如上所述,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折扣发票的问题: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退还折扣,或者需要只有在退还折扣后,卖方才能根据发票的相关规定开具红色发票以抵销收入。销售回扣主要是后一种情况,这要求卖方开具红字发票以抵消收入并反映折扣。这种做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贴现和贴现专用税收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出售商品并向购买者增值。在开具税款的发票之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折扣或折扣,例如价格优惠或补偿。只有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有关规定,才能开具红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公司经常将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为一谈。服务费不一定与折扣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有关。下游分销商通常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分销商应将服务费用作核算销售收入,开具服务费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供应商应将支出的服务费记为费用。如果企业混淆了返利和返利(折扣)与服务费,导致会计科目不正确或发票开具错误,则可能被视为构成商业贿赂的“账外秘密”风险。实际上,确实会发生类似的行为。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案为例。
实际折扣形式的回扣在现实中可能更为普遍。例如,如果客户每年购买10台设备,则将免费赠送一台设备,或者如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设备,则将免费发送免费消耗品。由于公司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处理,因此回扣和以物理折扣形式出现的回扣的风险更大。许多企业有不规范的操作,例如,实物礼品不开票,仅根据出库单进行转移;并且实物礼物不记录为销售额等。正如作者在本系列文章的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无法准确解释的对象都可以被视为“秘密”,构成商业贿赂。因此,许多企业有在非正规经营中被确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以实物折扣形式的返利应如何管理?重点是使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际折扣视为价格折扣,具体来说:
-对于免费礼物,应将提供者记为销售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者还应在相应的科目中计算免费赠品,例如库存,固定资产等;
-以上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如实反映在发票上;
-相关合同应准确描述回扣和实物回扣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