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后在增资合理避税,减资如何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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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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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资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能否以减资方式,再让他人增资,这样做怎样避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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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和B是公司A的股东。如果企业A和B达成协议,则A将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从公司A撤回投资的32%,即减少人民币500万元,以及从公司A获得1400赔偿1万元,然后C公司与A公司签署增资协议,规定C将投资1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尽管上述股权变更的两种最终形式是一样,但是税收处理方法是非常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A因撤资而收回的补偿收入1400万元,其中160万元(初始投资500×32%)。是投资回收,未支付公司所得税;甲公司按32%的撤资比例应享有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900 + 600)×32%= 1120(万元),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可以按规定予以免税公司所得税;其余的1400-160-1120 = 12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 30(万元),且出资额为C除增资外还应缴纳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提取资本后增加资本”,节省了税款310-30 = 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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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减资 ,企业增资减资有什么影响

1.增资或减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做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必须由代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减资条件和程序将导致公司增资无效或取消。2.增资或减资的程序股东大会通过了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必须获得代表超过2/3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同时,为减资,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1)公司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债权人及对外公告。公司应当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三次在报纸上公告。(3)债务清算或担保。债权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未收到通知。(4)办理增资,减资登记手续。从注册之日起,增资或减资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31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应提交由合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书。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认购出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认购新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新股或者通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保留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增加前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提交公司证明书。公司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减资如何纳税

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

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在购入资产中,与初始出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解释:此条款要求纳税人掌握以下四个方面。

1.减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三种模式。

首先,转移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和国税函[2009] 698号的规定,转让价格不得扣除相应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其次,被投资企业被清算,该公司的股权消失。根据《规定》第11条和财税[2009] 60号的规定,允许被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从剩余资产中扣除相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少资本配置。34号公告之前的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清算。

例如,A公司在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了M公司,占M公司的30%。2010年1月,在股东大会决议后,A公司同意撤资。 A公司收到现金2500万元。元。截至2009年底,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共计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甲公司应享有900万元的权益。

因此,公司A撤资的收入= 2500-1000-900 = 600(万元)。

2.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扣除额只能基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根据公司的章程进行分配。

尽管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但为了使政策更加严格,第34号公告明确指出未注册利润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率”扣除和盈余公积。

3.扣除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无论留存收益是否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尽管该政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保留收益是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但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从资产收益中扣除。但是,实际上,由于存在企业的三个原因,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与所缴税款不完全一致。一是增加税收。这将导致更多的纳税额和更少的扣除的保留收益,并使企业蒙受损失。第二是减税。这将导致更少的税款支付和更多扣除的留存收益。第三是批准的收藏。批准的企业会计利润的征收与已经缴纳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的保留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上,企业的核定收款只是以300万元的收入为基础。扣除留存收益,显然,公司正在利用它!

号公告34未考虑批准的收款情况。当然,财税[2009] 60号文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根据税法的规定,只有会计留存收益可以分为清算或部分撤资。扣回资产。目前,考虑到这些差异,只有上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利润分配表”。

4.如果从资产剥离中获得的资产是非货币资产,则该收入必须按公允价值确认。

例如,如果公司A投资公司M,则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M股份的30%。撤出时,M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注册资本份额应占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获得了财产,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估计市场价值为2500万元。

目前,我们必须首先将所收购物业的一部分视为销售过程,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根据34号公告进行处理,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是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加利润500万元。甲公司享有3500万×30%= 1050(万元)

第二步是确认撤资收入。2500-1000-1050 = 450(万元)

错误的方式是:2000-1000-900 =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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