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税是不合规的行为。
2.禁止法律避税。
3.建议您在这里不要询问这种情况。
4.因为为您提供避税服务的人被怀疑提供非法方法(传播犯罪的方法)。
1.尽管可以用法案代替,但它应该不太明显。一次在同一天有如此多的火车票,税务局会注意到,由于这是为了避税,对您自己是一件好事,所以最好小心点否则,一旦被税务局发现,它仍然必须弥补税收,并可能被罚款,不值得损失。
2.如果一个人用两个名字支付工资,那么它就涉及诸如雇用合同和社会保险之类的问题。超过残疾保证金的支付,主要是如果签订合同,那么每个月有一笔额外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比较麻烦。
问题:律师事务所尚未与该事务所的一些律师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没有固定薪水。律师代表的每项业务都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该公司向代理商开具发票,并代扣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余额由律师签名以收取现金。这些律师离开了工作,成为律师,而且他们都不是兼职律师。我该如何为这些律师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向职工支付工资(包括律师费和律师费)。行政助理但是,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对“薪and收入”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上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律师没有固定工资,没有雇佣关系,与人事关系,仅仅是因为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然后由律师应以“劳动报酬”为依据对“收入”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该劳务收入是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因此应根据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大连高新区地税局胡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