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的物品,如果是存货,则可以视为已使用。
2003年,宏达公司购买了专用设备,合同金额为800万元。该企业于五月份收到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立即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因此未在帐户中进行计价。供应商直到9月才提供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820万元。企业在看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记录为固定资产。
实际上,该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合适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它将损失很多税收优惠。
企业在2003年5月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都应在5月底将其记为固定资产,接下来的一个月(六月)将根据评估中记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折旧。但是,企业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簿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设备的合同价格为800万元,企业可以800万元入帐。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少于10年。企业计算10年以上的折旧。6月至9月,可计提的折旧为266,700元[800 /(12×10)×4]。但是,这仅根据估值来应计。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开具正式发票后,必须根据实际折旧调整原始估值产生的折旧。因此,6月至9月,企业可计提的实际折旧为273,300元[820 /(12×10)×4]。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仅在9月收到供应商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也就是说,公司帐簿从9月开始就反映固定资产。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10月起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对企业有利可图。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同的收购方式和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方法不一致,企业有必要在生产经营中合理规划。
1. Panying收购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中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收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应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Panying的固定资产不能折旧。这样,企业使用Panying资产时发生的价值损失(折算为收益)无法在税前扣除,从而导致该资产重复支付给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以原始价格出售然后再购回以进行合理的计划。
规划案例1: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公司以500万元的公允价格获取了企业所需的一套生产设备的利润,当年已计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收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规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462万元((750 + 500 + 150)×33%)。
计划计划:企业可以考虑先出售获利资产,然后再以原始价格购回,然后购回的资产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扣除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折旧。所得税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关于二手车和二手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9号):纳税人出售二手货(包括二手车出售的二手货)。业务部门和纳税人推销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批准和批准的旧商品转让试点单位,增值税的税率均为4%的一半,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因此,甲公司为销售设备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4%÷1.04)×0.5];城镇建设税金和教育费附加96.2万元。同样,总额为10582万元。如果购买者获得资产价值(100,000元)的2%补偿,则企业应按计划[(750 + 500)×33%]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合计18.36万元(150元)。 ×33%)将在2005年节省-10.582×2-10),考虑到该资产尚有折旧350万元,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扣除税前折旧,实际节税额为13338.36万元(18.336 + 350×33%)。
第二,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企业通过捐赠获得固定资产税规定,应将其视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更容易执行。捐赠者可以将要捐赠的资产出售给接受者。经过一定时间后,采用债务减免的方法,使捐赠企业可以避免原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需缴纳所得税,同时,资产折旧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这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相对严格,因此通常可能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可行,这是避免对双方征税的一种方式。)当然,受益人还可以在购买现金捐赠的资产之前,先使用现金捐赠与捐赠人进行事先沟通,企业只需要将捐赠资产的收入合并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
在使用企业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失(例如自然磨损)和无形损失(例如过时的技术)以及其他经济上的原始减值,意味着该企业遭受了潜在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审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减值将减少该年度企业的利润。但是,中国税法规定,在允许企业法人税扣除的项目中,除公司可以在税法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扣除的坏账准备外,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由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不扣除公司所得税。可以看出,减值准备的计提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手段将资产减值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当期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规划案例2: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生产设备的原始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折旧为150万元。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公司已累计预留设备200万元。假设甲公司那年没有其他税收调整项,所得税率为33%。
根据税法的规定,今年减值准备的增加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 + 50)×33%= 214.5(万元)
规划计划:在2005年12月结束之前,甲公司可以将受损设备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关联公司B。如果仍然需要使用设备,则可以继续使用回租或回购方法。甲公司应处理以下帐户:
借:固定资产清算5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2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减值
贷款:固定资产400万元
借款:应收账款__B公司50万元
贷款:清算固定资产50万元
从以上帐户处理中可以看出,设备的销售并未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 45号的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进行减值,价格下降或坏账准备,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了因恢复其价值或转让相关资产应允许企业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600 + 50-200)×33%= 148.5(万元)
可以看出,甲公司在200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人民币6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