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型企业具有较高的附加值优势。当增值税率高于一定百分比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比普通纳税人的税率更优惠。但是,与学校的权宜之计相比,增值税的计划空间不是先开票,将收入拖到下一年,以后再确定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小规模税率。7537
是这样的。
1。您所谓的免税收入未指定哪种税种。如果是免增值税收入,则不能扣除此收入,必须添加并声明。如果是所得税免税收入,则可以抵扣这50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同样的减少是基于收入350万元。
2。对于技术改造,成本可以按支出的150%进行计算和申报,因此500万元可以计入7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中。因此,今年的摊销额为120万元
3。薪金税要求只能扣除1000,但实际扣除额为1100。所以100万元是不合理的。这100万元可以根据当地法规转移给员工,以提供公积金的10%。在这种情况下,1000的10%就是100,因此以合理的方式扣除了1100万元。
4。根据税法,广告费不得超过收入的15%。因此,收入是6200万元(含免税)6200 * 15%= 930万元,实际支出是1000万元,所以70万元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要存钱,力争存70万元人民币明年的费用,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5。在“业务费用”项下直接捐赠给农村小学教学楼项目是不合理的。根据税法,可以扣除通过中介机构捐赠的捐款。福利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性中介机构捐款,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而已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 6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规定: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工矿(包括中央分散煤矿)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垦区残旧房屋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棚户区改造的条件费用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同时满足某些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一个独立的矿区,林区或开垦区,该镇远离城镇且交通不便。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和医疗服务等公共事业缺乏城市支持。
(2)独立的采矿区,森林区或开垦区不具备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3)棚户区的市政排水,供水,供电,供热,煤气供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和其他公共支持设施等市政服务不完善;
(4)the屋区的连续住户不少于50户,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该地区没有其他住房的雇员(包括退休雇员)占总户数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应根据“房屋损坏等级评估标准”和“危险房屋评估标准”被评定为危险房屋和严重受损房屋,套房的内部区域不得小于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政府将根据经济适用房标准率先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或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向棚屋主管部门的棚户区装修支出提供书面解释材料。
本通知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棚户区重建和安置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通知:财税[2013] 101号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建造房屋后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与装修安置房管理单位有关的印花税,与装修安置房有关的开发商以及与购买安置房个人有关的印花税。
为支持在商品房和其他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建筑面积安置房占总建筑量面积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2)将旧房转为装修安置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3)如果管理单位购回分配的改建安置房并继续用作改建安置房,则免征契税。
(4)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翻新和安置房的个人应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人,将按法定税率的一半缴税契税。
(5)因房屋征收而获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建安置房或交换产权并购置房屋的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指的棚户区是指结构较简单的房屋,较高的建筑密度,房屋的使用寿命较长,使用功能不完整以及基础设施较差的区域,特别是城市棚户区,国有工业和矿业(包括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中的危险房屋。棚户区改造是指棚户区改造计划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中所列的改造项目;装修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棚户区重建合同(协议)显然用于安置被征用者的房屋或将通过重建,扩建和翻新改造的房屋。
本通知将于2013年7月4日起实施。2013年7月4日至文本日期所征收的税款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井改建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进行翻新如果住房面积和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0〕42号第三条规定:“管理部门将继续为管理单位购回已分配的拆迁房屋。契税免征安置。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只有“建造”普通标准房屋的纳税人才能实行“土地增值税免税额不超过20%”的政策。扣除额"",非“建筑商”无法应用此政策。财税[2010] 42号文将本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以旧房改造和安置房”的组织形式。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的有关规定), 至今,将旧房出租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翻新房屋,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旧房转让不用于上述三种类型的房屋,即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所有添加量应按规定征税。但是,管理单位只有在继续被用作“改建和安置房”以免征契税的情况下,才购回分配的改建和安置房。如果购回的已分配的改建房屋不作为“改建安置房”使用,或者购回的“住房”不是“已分配的改建房屋”,例如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移旧房的组织,如果被视为“改建安置房”,则上述免税政策不适用。
“案件”
一家企业计划因搬迁而于2005年转让于2005年购买的房屋。企业的采购发票显示采购金额为300万元。购买时已缴纳契税15万元(可提供契税)纳税收据)。现有的购物中心想在这里开设一家连锁店,而搬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希望将此房子用作搬迁安置房。他们都出价500万元,企业转让的房屋无法评估。请分析相关的土地增值税。
「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转让旧房和建筑物的纳税人无法获得评估价。但可以提供购买发票,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当取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三) )评估价格的金额是根据发票中所述的金额以及从购买之年到转让之年的每年5%的额外费用计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在计算抵扣项目时,从购置发票之日起至购置之日起“年度”。每张销售发票的开具日期12个月为一年;超过一年,少于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为一年。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转移到购物中心,则:
1.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的原始价格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原始房地产价格包括原始房地产所有权注册价格,以及原始购买房地产时转让人支付的印花税,契税,注册费和中介费。转让税是指转让人在该转让环节中支付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转让人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以及为不动产转让而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中介费(假设总计345万)元。
2.附加抵扣额= 300×5%×5年= 75万元
扣除项目的总金额:345 + 75 = 420万元。
3.土地增值税额= 500-420 = 80万元,增值税税率= 80÷420×100%= 19.05%,应交土地增值税= 80×30%= 240,000元。
如果转移到管理单位,由于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可以免征上述24万元土地增值税。换句话说,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则市场价值分析表明,如果当地政策条件符合条件,则旧房增加值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的20%。遇到了,老房子可能会被转移。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获得更多利益,房屋被用作翻修和安置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如果旧房的增值额略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的20%,则还有转移价格的计划减少,以使旧房子的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