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逃避税款,兴全分红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7 13:19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7 13:19
最佳答案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7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的“不申报”行为?

当然,但是前提是要采取欺骗和掩饰的手段,应该声明而不是声明!

刑法修正案九偷税如何处罚

1.逃税罚款

(1)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50%以上5次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未缴纳或未缴纳的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回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不予征收或处以少缴税额的50%以上且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0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他们会逃避缴纳大量税款,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前款所列款额未缴纳,未缴纳的税款,欠税款,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第一款中,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当缴纳应纳税款,并支付逾期款项,经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除处罚或由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外。 ”

2.其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除了弥补欠缴或未缴的税款外,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还应处偷漏税五倍以下或罚款五倍以上的罚款。和三个不到一年的徒刑或三年以上不到七年的徒刑。

简述税务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安排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交易以及其他活动的过程,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零税收风险。

税收筹划和税收节省是合理的法律行为。这是与避税和(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收负担而不违反规定的目的。税法。结果是造成国民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使用外资的成本,破坏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并扭曲一个国家乃至全国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尽管

避税措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其危害性也不能忽略。

1.避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

2.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了其公平性和严肃性。

3.避税行为的出现引起有害的违反社会道德和道德的行为,威胁到诚信税的支付,并使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偷税(逃逸税)是税法所禁止的,将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刑法修正案7》。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中的逃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利用欺诈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并大量缴税。纳税额超过10%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付预扣税或征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个行为未经处理而重复执行,则将计算累计金额。”

“对于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弥补应纳税额并支付逾期付款,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 ”

拒绝通过暴力或威胁来纳税是抵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抗拒税收的处理,《刑法》第202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被判拒绝支付两倍以上的税款。少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如何认定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第7条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并将原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改为逃税罪(临时犯罪) 。上述修正案为刑事立法中刑事定罪和刑事定罪的结合开创了先例。即使该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肇事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们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致的。背景从立法的角度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该修正案应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

1.行政处罚是否是刑事起诉的程序?

在研究逃税的应用时,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起诉的程序。原因是,从《刑法修正案》第7条第3款判断,只要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就避免支付大量的税款和应付税款。公安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的比例超过10%。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弥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撤回,但是不能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它不包括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程序。原因是,尽管前一种观点从字面上看是正确的,但根据法律第四段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之后,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额和已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给予行政处分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评价较轻。惩罚实际上是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保证。只要国家税没有损失,纳税人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处罚之前,不可能确定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当提起诉讼。

我认为,从《刑法修正案》(VII)第3条的规定来看,第四段实际上是对第一段的补充,不能将两者分开理解。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逃税后,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弥补了应交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不是这样,将不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不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不是犯罪。在纳税人逃税之后,不确定他是否会弥补应纳税额,支付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程序完成之前,无法确定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刑事责任”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对于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公安机关不得在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前提起诉讼。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查明线索后,应将其移交给税务机关处理。但是,对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逃税,只要他们的起诉标准是在五年内因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逃税了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和逃税。到达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行政处罚是否应限于有效的行政处罚

条第四段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处罚”是否应限于“有效行政处罚”?在理解此问题方面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是,应将其限于“有效的行政处罚”。原因是: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陈述和捍卫税务机关的决定;他们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并依法要求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和没收财产。行政机关的非法所得(二)没收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中止生产和营业的命令以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满意;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权利。如果要求纳税人在不接受行政处罚后立即开始刑事诉讼程序,这无异于剥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可以伪装行政诉讼以其刑事起诉权。司法机关。采取特定行政行动时的任意性和意愿。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被视为“有效的行政处罚”。原因是: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手段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及逃税,均违反了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宽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只要它不接受行政处罚,就应该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行政处罚仅限于“有效行政处罚”,将延误刑事诉讼时间,增加行政诉讼审判的负担,不利于打击偷税犯罪。

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原因是:首先,法律不需要有效的行政处罚。在提起诉讼时将行政处罚限制为有效行政处罚是违背最初立法意图的。此外,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不可避免地丧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均不得停止执行特定的行政诉讼。实际上,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他们的法律义务。在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免于刑事起诉后,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换句话说,即使纳税人为了避免受到刑事起诉而“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关于纳税人的刑事豁免和宽大处理的截止时间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纳税人在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是否应撤销该案或将其移交给税务机关?

有人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VII)》第3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第二次诉讼结束前的任何阶段行使其刑事豁免权和宽大处理。纳税人再次缴纳应缴税款,逾期未缴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尽管可以从法律上推断出上述结论,但作者认为,刑法赋予纳税人的刑事豁免不是无限期的,应该有一个行使权利的期限。权利应受到限制,否则,很容易导致权利滥用。显然,如果上述纳税人的免税宽大没有行使权利的期限,将使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在二审结束前,只要纳税人补交税,交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将使它们无辜,从而使已通过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无效,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尊严,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有鉴于此,有必要为行使纳税人的刑事豁免权设定期限。从维护司法尊严开始,只要纳税人不支付应纳税额,或者不支付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就意味着纳税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他放弃了纳税人的态度。刑事豁免和宽大处理,权利一经放弃它将被清除,因此税务机关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后,纳税人将再次补缴应纳税额,缴纳逾期款项,并接受行政处罚,不会带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行为只能视为量刑中的阴谋。

作者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使纳税人的刑事豁免权的时限,这是一项法律遗漏,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尽快予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