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电视机的本地独家经销商,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价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就要退还甲公司的资金200元。将根据实际销售额结算。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利润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所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论是否征税,均应纳税。以购买商品为准。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等于进项税,因此,扣除的进项税为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了寄售合同,则公司A必须以公司B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公司B向A公司付款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托运货物属于上述范围。服务业税收项目下的代理行业指受托销售商品,根据实际销售结算,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则甲公司缴纳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税收4.76万元。
选项1:满额时发送折扣。本方案中,企业销售商品100元,收费80元,只需要在销售单上注明折扣金额,就可以根据折扣金额计算出销售收入。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应交增值税=(80÷1.17)×17%-(60÷1.17)×17%= 2.90(元);销售毛利润= 80÷1.17-60÷1.17 = 17.0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17.09×33%= 5.64(元);税后净利润= 17.09-5.64 = 11.45(元)。
选项2:已满时发送优惠券。根据该计划,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并收取100元费用,但给予20元的折扣券。如果折扣券不超过已售商品总价值的40%(商场的销售毛利率为40%,则折扣券占商品总价值的百分比)如果价格低于40%,则可以避免收取的费用低于产品的购买价格),那么客户就等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选项。购物中心业务的应税和相关盈利能力为:
应付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 = 34.1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34.19×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34.19-11.28 = 22.91(元)。
但是,下一次客户使用折扣券时,购物中心将具有按照计划1计算的税金和利润,因此与计划1相比,计划2的新增资金流入量比计划1多。时间的价值只是“递延”折扣。
选项3:装满后送礼物。在该计划下,应将企业的送礼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并应计算营业税额;同时,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因此赠品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假设赠与品的价格差与其他商店相同)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 6.97(元) ;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0÷1.17×17%)= 21.02(元);
应付企业所得税= [21.02+(12÷1.17 + 20÷1.17×17%)]×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21.02-11.28 = 9.74(元)。
选项四:装满现金后付款。购物中心的现金返还行为也是一种商业折扣。与选项1相比,只是固定利率折扣和固定折扣之间的差异。相关计算与选项1中的计算相同。
计划五:满额时再发送。根据该计划,商场对不增加价格的商品价格超过100元的商品实行折扣。购物中心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销售,避免了免费赠品,因此额外费用可以正常列出。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 100÷1.17-60÷1.17-12÷1.17 = 23.93(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 23.93×33%= 7.90(元);
税后净收入= 23.93-7.90 = 16.03(元)。
在上述计划中,计划1与计划5进行了比较,即对20元商品进行了正常销售测试。相关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20÷1.17)×17%-(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润= 20÷1.17-12÷1.17 = 6.84(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6.84×33%= 2.26(元);税后净收入= 6.84-2.26 = 4.58(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划1的税后净利润为(11.45 + 4.58)= 16.03,大约等于计划5的税后净利润。如果仍然打折销售,那么税后净收入仍然会有一定的差距。选项5优于选项1。方案一能否及时实现还不确定,因此还必须考虑库存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而言之,在商场中“满额出售”的最佳方法是“满额出售-金额不会增加价格”,其次是提供折扣券的促销方法,以及再次打折返还现金的方式以及礼品计划是不可取的。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扣目前是较常见的销售模式,但是企业会计和税收处理的概念比较模糊。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对上述业务作了比较说明。
商业折扣业务处理比较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对商品价格进行的价格扣除,因此不影响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税法根据会计准则定义了业务折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和适用指南》,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商业折扣。这表明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实际上,有两种商业折扣方式。一是打折销售,即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开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第二个是销售折扣,即销售和折扣之前的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这两种做法都符合有关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现金折扣业务处理比较
现金折扣是指债务人为鼓励债务人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确定的规定期限内付款而提供给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扣除现金折扣后,根据合同总价的净值来计量收益;另一种是根据合同总价衡量收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第二种方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和适用指南》的解释,如果商品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商品销售收入根据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表明现金折扣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法律证明应为买卖合同和相关收据文件中规定的折扣条件。买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减少了财务费用。至于购买者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从进项税中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比较销售折扣的业务处理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由于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而对销售价格给予的优惠。销售行为是第一位的,买家希望以后再降价。而且,在正常情况下,销售折扣会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发生。因此,当发生销售折扣时,应直接抵消当前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价属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事项,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和适用指南》的解释,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和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所有当期销售收入和销售额中的一部分在实际发生时被抵销。税额。
根据《关于使用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国税发[2006] 156号)第14至18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特殊发票后,应返还销售收入和开具发票发生错误等如果情况不符合无效条件,或者部分退还了销售并且发生了销售折扣,则购买者应将“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表”填写给主管税务机关,并附加特别说明。一般纳税人的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了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之后,签发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购买者必须按照“通知”中列出的“增值税”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出。那些未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可以在当前进项税额中包括,直到收到卖方开具的特殊红色发票(防伪税)它在控制系统中以负数量的销售项目发行),并与保留的“通知表”一起用作会计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税后发票,销售退货和销售发生如果需要折扣和发票错误,则需要开具带有红色字母的特殊发票。
1.如果无法对特殊发票抵扣券和发票优惠券进行认证,则购买者应填写申请表,并填写与蓝色特殊发票相对应的特定原因和信息的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出通知。买方不处理进项税的转移。
2.买方购买的商品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的范围。如果获得的特殊发票没有证明,购买者应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应的蓝色字样。发票信息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发出。买方不处理进项税的转移。
3.如果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扣,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卖方还应在签发发票后提交相应的企业会计凭证副本。特殊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