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从两个以上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在中国的位置的。
因此,当收到2个单位的工资时,除了在单位扣缴并支付单位工资时通常扣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外,个人还应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作为付款人所在单位自行声明交税。
否则,税务机关将遵循《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未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将追究未缴税款或付款不足罚款和滞纳金的罚款应为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1.这是逃税行为,是非法的。无论是创造更多的人还是多次支付工资以实现避税,都是违法的行为。一个人每月支付两次。根据个人税法,是当月个人收入的总和来根据税务文件缴税。
其次,合理的避税方法:
1.不应缴纳的税款计为工资。例如,电话费,国外补贴等都属于公司在办公过程中生产和运营的实际支出。他们不是个人收入。然后,您需要过帐发票和报销。不要将它们计入您的薪水。需要纳税的部分避免个人纳税。
2.根据工资来支付税款,并且每月分配工资分配平衡(这样每个月的工资都在同一个纳税文件中),例如:年终奖金,放在一个月在内部,可能会增加几个纳税等级,无形中会支付更多的税,如果在几个月内分摊,并且降低了纳税等级,则会少付一个税。
结论:不是很好。这样的公司具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较高的税收风险,并且不了解时代的变化。对合规和法律的意识不强,公司的实力值得怀疑。
原因:
1.财务风险:银行对大量现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且当当前的工资支付系统成熟时,公司会使用现金支付工资,一方面,这会导致银行质疑并担心公司是以发行现金的名义。获得大量现金用于其他目的;另一方面,大量现金的管理本身具有风险。
2.税收风险:随着越来越强大的税收体系和银行越来越紧密的税收联系,发现偷逃黄金税的可能性比以前高得多。发现逃税降低了公司的税收信用等级,并通过税收监管得到加强。在信贷时代和信息时代,现金逃税行为已经过时。
3.没有遵守对公司更具约束力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公司对合规性和守法意识不强。
4.国家税法改革后,工资和薪金应缴税款已大大减少,逃税额非常有限。个人税通常由公司代扣,即由员工实际缴纳。这种行为最终将影响单个员工。没有税收记录,很多事情都不容易处理。如果甚至必须避免这一税收问题(目的可能是为了让员工获得更多的钱,但是为什么不经营得好并允许员工提高工资呢?)公司的实力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