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成本增加”的基础;另一种是基于“成本增加”的基础。二是根据“谈判价格”确定买卖双方。前者的价格与内部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后者受到广泛的战略限制。决定在国际交易中使用哪种定价的关键因素是买方是否可以从外部获得产品。如果不存在外部市场,则“成本增加”公式很受欢迎。协商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徘徊在最高供应价格和最低购买价格之间。实际使用的转让定价系统必须与特定子公司的预算或利润目标相关联,以保持管理动机。如果转让定价方法影响特定分支机构的利润,则必须使用利润以外的其他标准作为其经营目标。通过成本增加的方法进行定价非常复杂,通常以内部成本或外部市场价格为基础。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生产单位从上一阶段转移到下一阶段,则转移的单位是成本中心,则转移价格是基于成本确定的;如果单位是利润中心,则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毛利润为定价依据;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单位之间的横向转移通常使用成本加管理费作为定价基础。在后一种情况下,通常将从国际市场获得的实际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同样,确定谈判价格也非常复杂。例如,技术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很随意的,但最终取决于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