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薪金和工资收入”的应税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再就业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
第三,再就业是指退休人员的再就业。由于退休员工不在劳动部门的管理之下,也无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的雇用不能按照《中华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金。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个人所得税。一个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全书: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企业从业人员偿还的收入,按照“工资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五险一金,因此不再有社会扣除。个人承担的保险费和公积金。
2.《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已收到您的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说明”(夏地税发[2005] 34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服务报酬”的应税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后,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