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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曼特夫公司今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而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此案涉及三方:美国ABC卫星公司,一家电视台及其税务机关。
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了“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输服务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两党修改了《协议》的某些条款并签署了《修正案》。根据协议和修正案,ABC卫星公司向电视台提供了全职,定期,不可转让(优先级是独立确定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以及包括地面设备在内的相关功率转发器。ABC仅发送电视台的电视信号。电视台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未使用的零件。经美国广播公司事先许可。电视台还可以允许非中国合法广播公司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发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提供: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 B.保证金(用于支付服务期前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 C。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在146年5月3日向ABC支付近200万美元的4英寸订金。保证金将在协议的最终服务费到期时使用。签订
协议后,电视台根据合同向ABC支付了押金和保证金;此后,它按季度向ABC支付了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税务总局向电视台发出了《通知》第001号,要求电视台缴纳上述费用的相应税款。美国广播公司拒绝接受这一点。复议申请已提交给外国分公司,税款按包括存款和存款在内的总收入的7%缴纳。总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外国分支机构做出了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农行因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扣留税务局外国分支机构向电视台319号电视台“关于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输服务的签字”的费用与电视台和ABC卫星公司达成协议。“预提所得税的缴纳通知书”同时驳回了美国广播公司卫星公司的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应向ABC征收预提税。这种分歧源于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差异。ABC公司认为收入属于营业利润,而中国税务机关则认为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双方争议的焦点
(1)ABC Satellite是否获得了使用费或营业利润?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它是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使用或使用权,包括在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广播中使用的电影和磁带的权利,以及支付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公式或秘密程序的报酬,还包括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相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使用或使用权公司的情报人员支付的各种款项作为补偿。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5条和第7条,ABC卫星公司将其视为营业利润。由于这些收入是多年来连续工作获得的正收入,因此应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因此它不应在中国纳税。
(2)这是“用途”吗?谁是卫星的“用户”?
税务机关认为,优惠的使用包括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不限于有形使用。卫星转发器具有发送信号的功能。电视台需要使用ABC卫星转发器的功能才能将其信号传输到太平洋,美国和其他地区。每个应答器的部分带宽可以独立用于传输信号。根据“协议”,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也就是说,这些指定的带宽是电视台专有的。带宽由卫星系统提供,电视台使用带宽的权利应视为使用卫星系统的权利。因此,该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而电视台是卫星用户。ABC卫星公司认为,它从事活跃的商业活动,雇用人员,并使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信服务。ABC将设备用于自己的业务,但未将设备提供给电视台进行业务。设备本身无法完成ABc从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操作其卫星系统和相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进行持续干预和检测。美国广播公司已花费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以及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因此,ABC是卫星用户,电视台仅占用特定的分配频率。“使用”应理解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能扩展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惯例?
1984年签订的《中美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以及《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该法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中国税务机关向ABC卫星公司征税。第一个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国际税收应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议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必须根据双方的意图和期望进行解释。双方的期望和解释只能参照国际征税的原则和惯例以及全球公认的协定来确定。
税务机关认为,不应遵循ABC Satellite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租赁卫星通信线路具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国际限制或惯例。
的思考
(1)新兴产业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许多争议。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低成本获取大量信息。通信行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边界和流动性使其无法满足当前税制的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的税案反映了发达国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税收管辖权之间的争议。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企业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
第二。与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业相比,传统贸易具有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各国当前的税收制度普遍提倡税收中立原则,该原则要求由于企业的贸易方式不同,税收也不应有所不同。但是,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仍在构建中,尚不完善。传统的收支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通讯公司和传统贸易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这将促使传统企业进入“虚拟空间”自由区。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耗费大量税收,因此采取了新措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
第三。税收损失的风险增加。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营业税的流失,而且还会为纳税人提供高科技手段创造另一个机会,并为当前的税收体系合理避税提供手段。取消实体店和营业场所无需支付营业税,并为免税提供了合理合理的条件。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了。税收转移是合法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他们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税收转移的主要方式有三种:远期转移,后期转移和税收资本化。转发是最常见的税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ABC卫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来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我们的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