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兼职单位有重大劳动关系的,其兼职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收入”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两种薪金的收入和薪金的收入相加来计算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并选择去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自己的纳税申报表。
如果个人与兼职部门没有实质性的雇佣关系,则兼职部门应按照“劳务报酬”项预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劳务收入”征收的,则连续收入是根据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计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收费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该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如果劳动报酬的初次收入过高,将被征收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之后,将征收应纳税额的50%;超过5万元的,另处10%的税。
关于存在实质性雇佣关系的信息,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19号。劳务收入的区别
工资收入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务活动,即通过在机构,团体,学校,军事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和受雇而获得的报酬;通过各种技能和各种劳务获得的报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而后者则没有这种关系。尚不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