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号文特殊税务重组解读避税,5大避税天堂

提问时间:2020-04-2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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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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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特殊税务重组 59号文的5项基本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的企业改制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执行。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如果企业重组的各方需要经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以选择由主要税务机关提议申请应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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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置是税收优惠吗

财税第59号规定,公司改制有两种特殊税收处理方式:一种是递延税收处理;另一种是递延税收处理。另一个是未确认收入。前者表明这是一种绝对的税收优惠,而后者是否是一种税收优惠在理论界和从业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项税收优惠,尽管该官员没有使用“优惠”一词。原因如下:

与税法中的许多敏感问题一样,官方态度尚不清楚。第59号通知将未确认收入的税收待遇作为特殊税收待遇,不采用优惠待遇。关于特殊税收待遇的适用,第59号文采用了选择和适用的原则,即重组交易符合特殊税收待遇的适用条件时,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特殊税收待遇还是一般税收待遇。这种做法表明,官员认为,特殊税收待遇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主张享受或选择放弃。据此,可以认为,从官方的角度来看,特殊税收待遇是给予纳税人的未指定税收优惠。

59号公告发布后,关于特殊税收待遇是否对纳税人有利的争议一直存在。人们认为,特别税不是税收减免。纳税人应该谨慎选择的声音一直在异议中出现。持异议的主要原因是特殊税收待遇导致双重征税。

实际上,特殊的税收待遇是否对纳税人有利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如果目标公司的财产有潜在损失,则目标公司的股东应积极争取特殊税收待遇。这种处理方式的税收后果是通过重组将集团的潜在损失复制到两个,然后获得两个税收抵免优惠。美国税法早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规则来遏制该问题。我们的税法似乎尚未意识到这一问题。如果目标企业的财产是潜在的收入状况,则情况恰好相反,其原因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