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地纳税,使纳税风险最小化。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违反法律规定来逃避税收负担,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收关系的基本标准。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也必须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应按照税法规定足额按时纳税。任何不缴纳,欠缴或延期缴纳的税款都是违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了逃避和减轻税收负担而无视法律的纳税人逃税显然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纳税人从事商业或投资活动并面临两个或更多个税收计划时,纳税人可以设计和计划以实现最低合理的纳税额,并选择低税收负担计划。这也是税收政策指导经济,规范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功能之一。
2.提前,指提前进行计划,设计和安排。与经济行为相比,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只有在进行商业交易后,才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仅在收入变现或分配后计算;只有在购置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客观地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纳税前进行事先计划或安排的机会。此外,纳税人和税收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常常不同。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和税制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业务和财务决策。如果已经进行过商业活动,则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然后寻求少缴税或不征税就不被视为税收筹划。
3.目的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目的是减少纳税额并寻求最大的税收优惠。寻求税收优惠有两个含义:一是选择低税收负担,低税收负担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第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不拖欠税收行为)税收期的停滞等同于企业在滞后期内获得与停滞税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另外,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推迟纳税时间也可以减少企业的实际纳税额。
4.全面性意味着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总资本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的税负或纳税人的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