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中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作虚假或不报告的纳税申报表,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个行为未经处理反复进行,则应计算累计金额。
第一款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发布追回通知,弥补应缴税款和支付滞纳金之后,并已受到行政处罚,将不追究刑事责任;除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外。
对于因符合豁免条件而免除刑事责任的纳税人,他实际上已构成犯罪,但在某些条件下,他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中的刑法原则反映。他说:「有关条文规定,原定逃税的纳税人可在补缴税款及接受罚款后获豁免,但因此纳税人不能承担纳税的责任及义务。
此外,有两点要注意逃避税收追偿罪。修正后的刑法原文如下:
第203条纳税人拖欠应付税款,而转让或隐藏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欠款。如果金额超过10,000元但少于100,000元,则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拘留,处罚款额为所欠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211条单位承诺执行第201条,203条,204条,207条,208条,200条对第九条规定的犯罪,处以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212条的人犯了本节第201至205条的罪行,并被判处罚款和没收财产,应在执行前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付款和虚假出口退税。
注1
逃税追讨罪的主体是应纳税人(欠税的个人或单位),其转让或隐匿财产的数量使税务机关无法追讨应得的税款。一般而言,欠税的纳税人不构成本犯罪的主体。扣缴义务人也不是该犯罪的主题。
注意二
逃税追讨罪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法,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欠税,达到了法律上无法追回的欠款数额。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的普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增长的增长点。但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外资企业已经仔细研究了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划了集团的内部财务节税计划,并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逃税。据介绍,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违法手段避税,每年造成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如何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值得理论和实践部门探讨。
1.外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1.使用关联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1)通过建立控股外资企业来转移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我们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具有“两个目的”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而且与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海外分支机构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和巨额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生产和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并减少产品的出口,从而转移利润。价格,造成虚假损失以逃避税收。
(2)设备价格上涨,投资成本膨胀。为了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一些外国商人将技术转让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一些外国公司还利用其有利的条件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信息,使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了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将陈旧的设备作为新设备进行了报价。通过提高设备的价格,外国投资者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还会通过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从而逃避中国的税收收入。
2.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些外国商人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避免国家征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在“两次减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改变了工厂名称,搬迁了工厂或划定了自己的主要车间,从而将一家老工厂变成了几家新工厂。但是,产品品种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它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成本。根据我们的税法规定,工程运营的承包费用应在扣除部分材料价格后征税。因此,一些外国投资者试图在工程承包中尽可能提高物料价格,降低人工成本,并将人工成本转移到物料价格上,以扩大物料补贴和减少税收。也有一些外国商人以第三方的名义将劳务和合同材料转包以减少税收。
(3)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各地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营业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的保税区和生产地点,并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4)误报财产损失以避免税收。中国税法规定,转让或处置财产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计入当年损益。外国人使用此规定来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在税前列出损失,但未考虑加工收入以减少税金。
(5)减少股票融资并扩大贷款融资。根据中国税法,股东通过股票投资获得的股利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预先扣除。投资者以贷款形式赚取的利息可以分类为财务费用,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了避免税收,外国企业利用两种融资形式之间的税负差异将本应投资于股份的资金转换为贷款,人为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并降低了企业应税利润。
3.利用中国的税收漏洞避免税收。
(1)使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一些外国商人通过少报居留时间或利用中国地区之间缺乏联系的优势,在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并达到仅承担有限税收义务的目的。
(2)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不执行重力原则,对于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与上述机构无关的来自中国的收入将不算作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或绕开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和出售商品的外资企业;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而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其业务利润,避免税收。
2.国外避税的原因
外国投资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寻求高利润或实施全球商业策略。外部原因是:
1.地方政府太宽容了。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的评估只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它也为没有未来发展的项目打开了“绿灯”,给外国投资者将来逃税和逃税构成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优惠的外国投资是税收优惠,不能严格执行,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对外国投资缺乏信心,从而导致避税。
八。关联原则
相关性原则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抵扣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获取应税收入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与纳税人获取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首先,与获得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扣除税前收入,例如政府的买卖费用。债券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出售给职工的房屋折旧支出等:第三,是个人消费,支出的质量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高级管理者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中,应纳税所得额的非相关性支出仍然比较普遍,并且减少非相关性扣除额的潜力仍然很大。
九,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仅在内容和金额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成本或费用,否则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税收调整中。当无关联方以公平价格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最终的谈判结果通常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但是,当关联方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以高于或低于公平交易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并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视为违法。合理性原则。权利进行了合理调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添加反避税条款,以进行合理的税收调整。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计算应税收入额,而与支出是否实际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或无关。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不允许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被政府没收的罚款,罚款,滞纳金和财产损失,非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费用等在税前扣除。应当指出,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扣除费用和支出。对于收入,作者认为,收入不应受到合法性的限制,也就是说,所有收入都应包括在企业总收入的税收中,无论该收入是否合法。收入仍然是非法收入,可以部分纠正司法不完善的情况。
第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在取得时应以实际成本计量,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财产付出的实际现金和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尽管价格变化会影响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账面价值或财产的应税成本。历史成本基于原始文档,这是更客观的。它可验证且易于获取,因此可用于公司所得税计算。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则除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委托贷款减值,存货减值,长期投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等准备。;仅当每个财产发生实际损失,永久或重大损坏时,才可以将未按历史成本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对每个财产进行增值评估或以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获取收入,则只有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和处置收入进入应税办公室:只有在缴纳所得税后,才允许该物业根据对增值和公允价值的评估来重新确定应纳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历史成本计税。
XII。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这个原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合理划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之间的界限。如果支出的收益仅为一个纳税年度,则应将其视为获利支出。在支出发生的年份允许扣除税前扣除;支出的收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应当视为资本性支出,当年不允许直接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及其他项目逐年征税摊销前。
如果企业正在计算应税收入。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未正确分配。资本支出应计入收入支出。它将低估资产和当期收入,导致当期费用的超时差异,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以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支出应包括在收入支出中。它将高估资产和当期收入,从而导致低估了当期支出的时间差,从而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增加,并提早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当年投资资产等的支出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会计原则。
的原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方法应在纳税年度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期间保持一致,并且不能更改。这是因为公司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库存评估方法和其他会计计算方法,则应税收入的结果将直接受到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一次纳税如果在这一年中随意改变会计方法,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避税或节税甚至逃税的目的。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更改会计方法。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能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方法的变更以及变更的累积影响,并附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工厂)批准的文件。董事)会议和其他类似机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变更计算方法的原因和程序,变更计算方法前后的连接是否合理以及计算错误进行重点审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说明会计方法变更的原因。尽管提供了解释,但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该变更没有合理的业务和会计要求。除更改计算方法前后的不合理联系以及计算错误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因计算方法的变更而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中国应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补充这一原则。
XIV。相应的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同一交易或同一事件。如果扣除是在付给企业税款之前,应将企业的收入作为收入征税;如果将所得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企业扣除相应的税款。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对相同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则可以扣除税前的利息支出;因此,贷方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税款。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将其非货币资产的一部分投资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该法人股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股票,并在其非货币资产中购买部分非货币资产。经营活动中,应分解为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以及对两项经济业务的投资均应按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确认,折旧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某些规定未根据此原则进行监管。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定,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视为企业呆账;但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规定,按照相应调整的原则,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已逾期,应将相应的税收调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按照相应的调整原则加强税收法律体系,使企业所得税整体上更加协调合理。
2.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不善。首先,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善。中方移交了海外购销权,未能有效遏制外国商人,使外国商人可以利用它们。其次,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商人的管理不善,客观上是对外国商人避税的一种纵容。
3.中国的外国税法规定并不完善。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以不合法的形式减少或避免其纳税义务。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出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中国外汇管理不完善导致避税。作为跨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必须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和销售活动,并跨境灵活分配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国人汇出利润受到各种限制,使外国人在出口收入时感到极为不便,为他们提供了机会。避税。外国投资者使用转移定价促进资金转移,客观上导致“成本和费用流入,收益资金流出”的避税结果。
5.外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薄弱。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人员薄弱,征收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外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是相互限制的,并且尚未形成协调的运行机制。。
3.中国的反避税措施
1.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
(1)完善中国的外国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中的漏洞。税法是征税双方都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消除避税行为的基础。鉴于上述几种避税方法,应修改中国税法中一些不完善的规定: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应有助于实现中国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吸引外资的目标; ②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以防止外国公司伪造新企业,欺骗其减免税。文章; ③逐步统一国内外两套税制,将“一般优惠原则”改为“特别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特殊的外资优惠待遇,引导外资进入中国急需的能源和运输基础设施;关于债务比率,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弱资本”避税行为,应明确规定资本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出部分所承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征个人所得税。
(2)完善反避税法规。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预防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反避税的普遍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在避税方面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控制转让定价,加强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收纠纷时,为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举报和提供证据,并规定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应遵循税务机关的决定。确保税务机关在立法期间有足够的处置权,以促进有效和有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此外,为了防止外国商人借用国际税收条约的规定来逃避中国的税收,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附属服务组织等活动的范围应受到立法的限制。它是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行使税法规定的征税权。同时,立法中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馆藏管理。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涉及多种方法。除建立和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层次税收征管者进行税收征管。
(1)提高收集和管理的质量。中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提高税收征管员的素质。我们不仅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而且要重视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熟悉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 ,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收。搅动。
(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抵制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反避税经验,重视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及时发现避税行为,如使用不当申报和不当账户处理等,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
(3)建立国家税务信息数据库。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各国和国际上税务机关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早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商人的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商人和外国人的跨地区商业活动。工作人员,以及住宅搬迁的情况,以方便相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
(4)加强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内部的遏制机制。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要加强企业外各管理部门与外商管理的合作,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隐瞒,欺骗等非法避税行为的外国商人,将受到严厉制裁,例如暴露,高额罚款,减免优惠待遇等,使外国商人害怕非法避税,不采取行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