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在期间发生的所有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个人合伙人的债务。合伙的债务人是合伙。偿还担保是合伙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合伙中的份额。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当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共存时,将涉及到债务承诺的顺序。 。因为无论是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债务人的合伙人,履行债务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合伙的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两者都具有交叉重复的位置,因此当两者同时负债时,他们需要确定应使用哪一部分财产来偿还,即必须确定债务承诺的顺序。合伙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算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余财产则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使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三方是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具有债权,并且是合伙的债务人。他对合伙企业有欠款。由于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法律主体上不相同,因此第三方与法律实体也不相同。第三人不能抵消上述债务索赔。这对于维持合伙财产的稳定性是有好处的。
合伙人本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合伙人中合伙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个人特征。即,权利是在合伙人的身份为前提的前提下形成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亲密关系的基础上的,具有较强的人性。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法律独立性。因此,作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在合伙企业中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其个人债务时,合伙人只能将合伙的收益用于偿还。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算。对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权获得优先权。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几种责任
1.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诺补充责任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将开始承担清算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合伙的债权人,首先应要求合伙承担清算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用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到期的债务时,合伙人应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必须从其所有个人财产中偿还,而不是提供资金。数量有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债务不足,也就是说,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清偿所有合伙债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合伙人的债务。连带责任实质上是由合伙人清算合伙人的债务和相互担保。
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所支付的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公司没有严格的注册资本。
合伙关系的终止,公司涉及的权益的清算和分配。清算结束后,重新签署新的合伙协议。您所说的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合伙协议的延续,其中一个人退出了合伙。
1.如有协议,应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原则上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协商。如果谈判失败,诉讼将得到解决。
1.合作伙伴的利润分配方式完全由所有合作伙伴决定。
2.合作伙伴的外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可以按比例分配,但不能针对债权人。
3.相关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比例应如果分担投资比例,或者协议中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剩余分配比例进行。但是,有责任造成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失的程度承担责任。 (以前为47)
,第45条规定:仅提供技术服务而不提供资金或实物的合作伙伴应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协议没有约定出资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协议可以不是合伙人实际盈余比例或者合伙人实际盈余比例;如果没有盈余分配比例,则按剩余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原第48条)
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期间发生亏损,并且合伙企业退出合伙企业后,合伙人未能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则债务人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某人分担了合伙债务,则他或她仍将对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见原始53)
其次,如何通过合伙关系分割财产,原则上,原则上,按照协议,没有协议,听取更多资本方的意见。
第51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包括投资于合伙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原则上,已陪同的原始人应退还;如果难以撤退,可以分批退役;如果退还材料有任何困难,可以打折处理。 (以前为54)
第52条:合伙企业终止时,如果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书面协议,则应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并且谈判失败,如果合伙人的出资相等,则应予以考虑。大多数人的意见都得到适当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应当按照合伙财产中出资额较大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原始55条)
第三,合作伙伴不得相互串通以避免债务。
1.第53条规定:相互勾结以逃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除被责令支付其流动性义务外,还应处理《反垄断法》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 《民法通则》(以前是第56条)
2.《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和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民法的当事方处以罚款和拘留,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和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由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IV。合伙人的责任范围
《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 {其财产的责任”
”是指合伙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