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调查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检查权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税收手段。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避税安排对企业发起全面的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使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针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和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同类公司再次享受税收优惠。
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转让定价新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殊税收调整内部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文件”)。和国家税收问题第十六号《特殊税收调整重大案件复审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十六号通函》)这两份文件的颁布(以下简称“新转让定价规定”或“新规定”),不仅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的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也给我国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启示。企业。
国税发第13号主要阐明了现行转让定价规定的原则规定,并进一步统一了内部管理。13号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筛选特殊税收调整案件来源的机制,加强有关申报的审查,定期检查,并对特殊税收调整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各地的可比公司或关联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经批准后,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有关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的信息,以实现全面的信息交流。此外,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规定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接受标志安排。
《国税发第16号》是对重大案件的裁定和复审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或以上,且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涉及全国联合行业调查或集体联合调查的案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特殊税收调整的大案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审查组试行,每次会议一案。审核小组成员的意见应采用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