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如下:
1.投资内部技术更新,改善企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特别是,对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的公司将给予税收优惠,例如投资抵免;
2.对于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服务行业,应提供优惠的供应政策,例如减免营业税;
3.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产品销售或服务(例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在电子商务中实现税收的方式:
(1)积极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应的实施规则,与有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督。
当前的税法和法规已经不足以限制新兴的在线交易。应从税法和在线交易的角度及时修订,补充和改进由电子商务兴起引起的税收问题暴露的税收对象,税收范围,税收类型,税收项目和其他问题会实时调整。税务机关应当与金融,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经营法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实现通过交叉管理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了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处理,建立了满足电子商务需求的税收征管系统。
(2)建立在线交易运营商的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系统。
在现有的税务注册系统中,应添加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务注册管理规定。积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即在完成网上交易申请和登记手续后,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并取得固定的网上税收登记号码。从事在线运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有固定网站的任何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该网站,业务内容和其他信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号必须清楚地显示在其网站的首页上。作为提供在线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在线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传真注册证,并向工商,税务机关核实。从户籍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不仅确保了税收监管的到位,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在线交易的信誉。
(3)建立电子商务预扣税和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交易方法适用于建立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预扣税系统,即从支付系统开始,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管理,可以考虑电子商务中国的支付系统是监控,跟踪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交易被确认并且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向卖方支付了付款时,交易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包含在付款中的应付税款,并且运营商在付款成功和次数之后预扣应付税款。从事网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自己的网上交易平台,应当扣缴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并进行支付。,所有金融机构应代扣代缴应付税款。
(4)进一步增加对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投资,并培训面向“互联网税收时代”的税务专业人员。
归根到底,电子商务和税收征管,逃避和堵塞,避税和反避税都是技术与人才之间的竞争。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目前,中国大多数税务机关缺乏网络技术人员,甚至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网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审计和跟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以实现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在线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上安装税控器并使用信息技术来有效监控电子支付,纳税人可以真正在线交易数据等使税收监控先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对税收构成的挑战包括:
(1)对传统税收登记制度的挑战
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征收与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和掌握税源状况的基本手段。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言,它既是税收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和证明。自电子商务诞生以来,它就挑战了传统的税务注册方法。因为只要技术上实现Internet协议,任何区域性计算机网络都可以连接到Internet;任何企业都可以以一定的注册费用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并且可以独立地在Internet上从事商业活动;计算机,“猫”和电话线可以通过Internet参与在线交易。当前的税务注册基于工商注册,只有注册后您才能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务注册方法无法确认电子贸易流的交易主体,因为Internet上的业务交易范围是无限的,并且不需要事先获得工商部门的批准即可进行交易。这使纳税人难以确认,从而导致税收损失。
(2)难以确定业务交易的地点和常设机构的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所以使交易变得更加复杂。除了在客户所在国家/地区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外,外国网络提供商和供应商也不必在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维护其他形式的“实际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卖方仅通过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进行业务活动,则当前的常设机构概念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外国卖方根本不需要拥有网站和服务器。它只需要与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即可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来进行自己的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不作为有形实体存在,因此税务机关无法根据现行税法确定交易地点,并失去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无法自然地进行税收征管。
(3)电子商务票据和帐户无形性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收集和管理模型基于各种票证和书籍,并且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并且各种销售基础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损失最大直接物理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牢度,直接性,隐蔽性和保密性,不仅使税收的税收来源控制失灵,而且客观地导致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相对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则“电子货币”交易将连接到匿名支付系统。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和交易明细更为困难。。
(4)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制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减少或逃避其跨境纳税人应以不合法的方式承担的税收义务的行为。纳税人通常使用以下国际避税方法:第一,通过纳税人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第二,通过税收对象(对象)的跨国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第三,跨国投资打算削弱国际投资的份额避税;第四,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运输或付款征税,因此大多数纳税人选择在避税天堂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它们进行贸易,或者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它们用作交货地点以避税避风港。结果,许多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几乎没有盈亏,而避税天堂的利润仍然很高。
传统税制采用成本加成法和比较利润法来调整关联公司的内部转让定价。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更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调整价格,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损失。
(5)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整合的信息资源,商业交易和合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含义。计算机网络(主要是Internet)是要实现此表单的基本支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革命,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商业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一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是知识经济运作和发展的最佳方式。代表了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它会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和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将影响人类社会的生产和运作,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制和文化教育。各方面都会带来非常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并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也已受到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1.电子商务加剧了避税问题
(1)避税的原因
避税和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合法的方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可以达到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原因:
1个主观原因: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多少公平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受到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纳税人将采取各种手段来避税,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例如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差异,国家的税收结构和税收负担差异,国家的免税差异,税收优惠政策差异。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纳税人可以使用居住,收入和财产的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天堂来实现避税。
(2)电子商务进行税收转移
目前,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地区也存在一定差异。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跨区域和跨境产品的买卖仍占整个贸易的有限比例和份额,而在线交易则打破了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局面。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涌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并建立网站在此开展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适用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税率低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尽管在中国征收什么税率和税率,但它们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当前的税收任务仍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法来执行的。除了不同地区不同的财政优惠政策外,在线贸易还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3)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分隔,商业交易不再具有地域界限,但是税收也必须由特定的国家实体征收,这些实体必须在自己的特定领域纳税利益存在差异。在无国界的免费网络空间中,互联网用户非常机动且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跟踪和确定服务的位置以及产品的使用,从而导致无法开始收税。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公司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交易的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较弱的地区管辖权。
(4)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高科技手段
Internet的全球性,无边界和高科技性质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最大化利润的手段,而且还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财务软件备案系统的实施要求企业使用财务软件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只能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3为电子商务交易启用特殊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这是一系列电子记录。通过电子商务完成每笔交易之后。必须开具特殊发票,并且必须先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已发行的特殊发票发送给银行,然后才能结算电子帐户的付款。同时,纳税人在银行中建立的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应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来促进税收的收集和管理。
4采用电子税收申报。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用户登录后,填写申报表并进行电子签名,申报数据将发送到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核查。并将验收结果退还给纳税人。如果验收成功,则数据信息将被传输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然后由银行进行分配。并将银行收据发送给纳税人以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书和电子账单的法律地位。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清楚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消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尽早澄清《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以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剩余踪迹”,全球统一交易轨道。
6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获得授权并执行必要的手续后,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并且纳税人不得基于商业秘密和其他原因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训练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专业人员
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需要大量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营并具有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如果税务人员不能自己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也不能理解其运作机制,那么将无法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即使当局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条款,也算不了什么。可以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仍然是技术问题。因此,只能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只有通过改进收集管理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收集管理手段。真正提高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水平。
(3)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的深远影响已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时。税务部门的参与是必要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广泛。作为税务部门,它应主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发展。同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简而言之。实施这种新的收集和管理模式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连接并与银行,海关和其他部门共享。银行,税收和海关的融合以及建立社会化和标准化的税收保护体系是未来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对所有违法和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逃税)进行及时的在线核查,并避免流失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