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多斯反避税,巴巴多斯公司避税案例分析报告

提问时间:2020-04-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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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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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何要反避税—反避税的原因

从理性的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看,纳税人作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因为税收支出构成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扣除,为了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必须纳税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努力避免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在这种目标导向下,随着逃税成本的不断增加,避税作为纳税人非违法减轻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自然成为理性纳税人关注自身责任的首选。经济利益。因此,避税问题已经成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客观事实,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尽管避税是纳税人为减轻税收负担而采取的合法或至少是非非法的手段,但就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而言,避税显然不同于非法逃税。国家立法意图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更重要的是,从避税的经济影响来看,避税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减少,使得财政预算面临困难,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同时,避税也将对不实施避税的纳税人产生事实上的税收不公平和心理影响。具体来说,纳税人避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减少了国家税收,并损害了国家金融利益。这是避税的最直接的经济影响。避税是两党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即国家的税收损失成为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从而使国家应得的税收减少,从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利益。由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使用税收来补偿公共物品的价值,因此政府的税收权与提供公共物品和满足公共需求的义务相对应。因此,在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税收支出并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减少国家的税收来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它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中国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国家从税收立法上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以此为基础来更好地加强国家的税收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的努力既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将不可避免地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纳税人通过使用这些优惠税收措施避免了税收。尽管他们的方法与现有法律不冲突,但它们实际上误解了税法,违反了政府的税收意图和税收指南,并践踏了税法的尊严。

的结果是,优惠税收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未能实现政府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并给国家带来了纯税收损失。

第四,导致国际资本异常流动。这是国际避税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在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经常使用转移定价或关联公司的其他方式来控制其在世界各国的公司利润流量,从而逃避或减少了有关国家的税收义务,减少了其纳税义务。自己的整体税收负担。这种国际避税的结果常常导致国际资本流通的混乱。这不仅损害了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而且使一些资本输入国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限制其自身资本的流出,从而对正常的国际产生负面影响。资本流动。影响。同时,这种国际避税也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跨国投资者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赚钱。因此,需要具有高投资回报率的完整的投资环境。出于避税的考虑,一些跨国纳税人将其企业利润转移到了海外,这引起了一种幻想,即中国的外资企业普遍在亏损。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那些不了解在中国投资的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阻碍中国进一步引入外国资金和技术设备。等待。

第五,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由于整个社会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少纳税人)之间存在差异,为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将采用各种避税方式,使自身资源从纳税人流向非纳税人。从高税收行业或地区到低税收行业或地区,直到这两个部门的净收益相等。但是,这种流动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从而降低社会总回报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非法避税行为和非法逃税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在经济效果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正是由于这些负面影响,避税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影响。因此,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来规范和调整避税是必然和必要的。换句话说,反避税的原因是避税本身的经济后果,而不是法律后果。

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真实案例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有一个6,000平方米的工厂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制造,销售和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在分析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后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人员注意到,公司开业八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的财务费用共计656万元。前几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配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按照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还息...协议日期:12月2003年。“贷款协议浮出水面。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的利息支出税,使D公司2004-2006年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372万元。 D公司应补缴外国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成立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四个公司B,C,D和E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 7检查团队将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公司有关联的关系。D公司和E公司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设计了该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许多公司的分阶段成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确认D和E隶属于每家公司集团之后(国税发[2000] No. 84):关联企业的贷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约604万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已经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且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正在使用它。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应引起重视。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也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在美国,由于不计息,股东在90天之内的应付期间中的一部分未计入借贷资本:股东在90天之内的应付期间中的超过90天的部分计入借入资本。(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它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率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股东为对象进行计算。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通常是由于特定股东的过多贷款和出于避税目的而投资不足。违反了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第三者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这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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