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在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少缴税款进行规划。纳税实践是具体计算,申报和纳税的具体操作。两者根本不同。
不一样,区别是: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预先计划和安排业务,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公司筹划活动),以尽可能节省税收(税收节省)经济效益。
2.税收筹划是指与税收相关的业务进行规划,并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计划以实现税收节省。
对于中国的税收筹划内容,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个是,税收筹划专门指一种情况,即税收节省计划,这意味着税收节省计划和税收筹划属于同一类别;
第二步是将税收计划扩展到各种类型的欠税和未缴税款,甚至将逃税,逃税和欠款纳入税收计划范围内;
第三个是关于各种税收事务的计划,是一个涉及纳税人税收事务各个方面的综合概念。但是,税收筹划不能违反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它是指纳税人对自己的税收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经济利益并获得最大经济利益。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逐渐成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概念意识的障碍和对相应企业行为的判断不正确,人们在认识和理解方面误解了税收筹划的内涵。因此,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积极面对税收筹划
关键词:税收筹划,合法性,筹划空间
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1)税收筹划的概念(2)税收筹划的特征从税收筹划及其定义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合法性2.选择性3.计划2.增值税计划的方法(1)折扣销售实物税收计划(2)行政区域变更带来的计划空间(3)“附加”带来的计划空间3.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当前问题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过时的观念(2)税收制度有待完善(3)税收征管水平不高高发展机遇(2)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从广义上讲,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既包括信托型企业年金,也包括具有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金保护功能的合同型商业保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社会保障压力。《国务院印发改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补充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制定的长期福利计划。为了鼓励企业这种财务行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给予一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企业产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税前扣除范围内;员工获得的长期福利计划是否构成个人收入,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1.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1)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业在职或受雇的全部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
在实施上述政策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财税[2009] 27号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合同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之一,并扣除税前费用,各地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异。
2.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为某些雇员支付,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接受企业对某些人员的支付,而是根据支付人员的比例计算税前扣除额(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
3.税收政策未指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公司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而对于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费用中的一部分的税收调整公司超过了限制;第二用这种方法,将每个雇员的年薪总额乘以5%,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然后企业对雇员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中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税收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与企业实施员工之间的差异性支付标准不同。
4.企业年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曾经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年度付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5.财税[2009] 27号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一部分,但职工应承担的部分除外。中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和个人雇员共同支付,企业的年度缴费额不得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可以从上一年度雇员总工资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其个人工资。可以看出,职工的个人缴费属于工资总额,只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国税函[2009] 694号文重申应在企业年金支付环节上征税的政策,但它阐明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月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个人缴费,并将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的月薪和薪水分开,并视为一个月的薪水1.薪金,不扣除任何应纳税额。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的员工年金帐户每月支付200元,而该公司每月支付500元。在计算员工的个人工资时,不能扣除200元的个人税前税,这是该员工的个人税后收入工资支付;企业向其个人账户支付的500元未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直接作为当月工资,薪金中适用税率的收入收入”税率表计算免税额段。
2.企业应特别注意实际操作。企业年金的计算方法应是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有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使用国家税[2009] 694号文规定的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之间最大的差异。个人取得本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应当全部纳入当月工资和工资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9] 694号发布之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如果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将不退税;扣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年度未扣除企业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当年每个员工的平均月薪适用税率是公司当期付款的适用税率,每年可抵扣的税款是合计的。
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企业年金计划及其投资,经营活动筹集的资金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国税函[2009] 694号未具体规定企业年金投资业务进入个人账户的收入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个人的收入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参照有关规定,在个人账户中分配的投资业务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1.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前税收减免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税收优惠,因为中国已经采用了工资扣除和税前扣除的原则。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工资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和扣除额不得超过税前扣除额。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工资。如果此类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达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则为雇员支付企业年金仍是一项税收筹划安排。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年金是每月支付的,因此它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相结合。实际上,税收系统为员工提供了重新适用企业较低税率和设计的机会。员工薪酬制度带来了新的计划要点。同时,企业应注意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国税函[2009] 694号文规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在计税时不得恢复为各自的月份,并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薪income收入”项适用的税率计算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当计算并在实际取得个人收入时缴纳。对于个人而言,一次获得的工资和工资可能属于不同月份,则不允许分配。可以看出,与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支付公司费用相比,按月支付公司税款负担较轻,对员工更有利。
3.国税函[2009] 694号通知还规定,由于年金设定条件,已将企业付款中已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能归于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退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退税额=已缴纳的企业缴纳的税费×(已缴纳的1个实际公司费用/已缴纳税款的企业累计缴纳的金额)
应当注意,上述退税公式中的“纳税企业的累计金额”应为企业扣除职工所得税后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的累计金额。这种退税计算方法通常对员工有利。例如,一个企业为一个员工支付年金20万元(税后),并为该员工代扣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现在,由于各种原因,该员工退出了年金计划,并获得了企业一次性年金12万元。然后:
从理论上讲,员工是预先收到公司的会费,其薪酬应基本上属于员工的一般薪酬,应与前一个月的薪水和相应的累进税率。当累计税率很高时,员工可能会参与税收补偿。但是,此公式只是一种简化,员工提前收到的企业付款仍按原始方法征税,因此不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