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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企业的免税收入所得税: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IV。来自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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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社团)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报表也是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小型企业的报告不能使用。有些收入要征税,例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等,必须按照公共机构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
1.采购材料
借阅:库存材料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
2.获得收入(属于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借:业务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
3.计算应付企业所得税
借款:非金融补贴余额的分配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