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电梯维修收入的税收问题的批复》
景帝税收大营[1998] 339号
1998-7-31
区和县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局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维修保养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请您参考执行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维修收入征收税的答复
郭水函(1998)第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已收到您办公室的《电梯维护和维修收入征税说明》(深国税发〔1998〕144号),其批准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商品范围,但在安装和运行后,它会与建筑物一起形成房地产。因此,应从销售(生产或购买)电梯的收入以及企业的安装,维护和修理责任中征收增值税;对于不从事电梯生产和销售而仅从事电梯维护和维修的专业公司,电梯运行后的维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深圳市悦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获得的电梯维修保养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电梯公司。我们公司的销售和安装是分开的,也就是说,成立了两个附属法人公司来运营该项目。这样,我们的销售人员对设备征收17%的增值税,对设备征收3%的营业税。如果您不单独注册,那么您将统一支付17%的增值税,这是一个小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