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框架,税收筹划亏损弥补技术的例子

提问时间:2020-04-26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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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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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

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

企业分离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分离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这种基本的业务生存能力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动机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主业,都是造成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促使企业分离的动机。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除了销售避孕药具之外,还经营其他药品,该药厂打算提取避孕药具的免税产品,并建立一个单独的制药厂B.分离前。A药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离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企业A和企业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为95,000元,企业B为25,000元,则: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100.45),比分公司前的税负少9450元。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配置文件: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1)难以协调企业所得税的分割处理和工商处理。财税[2009] 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权益。下。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被分割而股东不被分割,则可以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分为股东,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继承损失的问题,国家的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得结转单独企业的损失以弥补彼此的损失。分配以离散资产在所有资产中的比例为基础,当离散企业继续组成时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企业尚未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根据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来计算。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4)非权益支付部分的特殊税收待遇对权益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非权益部分的相关规定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基将差额乘以已转让资产的非权益付款的公允价值所得的结果。但实际上,文档中存在一个问题: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了非权益支付中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调整分配?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

如何利用弥补亏损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的案例

发布了一个由中国税务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实验室的专家陈平生评论的计划案例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资本为一千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购地,建厂。客户投资900万元;方案2:他以自己的名义购地,建厂,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客户投资450万元。工厂大楼建成后,将其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计划需要资金1000万元。我为他做了以下收入计算。

选项1:1.固定资产(工厂)的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每年允许的折旧津贴为400×(1-5%)÷20 = 19 (10,000)。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年度摊销额:150÷50 = 3(万元)。

3.年度应交财产税:(400 + 150)×(1-30%)×1.2%= 4.62(万元)。上述

的总支出为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 = 471.88(万元),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 = 316.16(万元)。按照其90%的投资比例,减去20%的``股息股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润分配后的年利润为:316.16×90%×(1-20%)= 227.64(万元)。

方案2:以个人名义建造房屋并将其出租给公司。根据同一地点的租金价格300元/ m2计算,年租金为5000×300 = 150(万元),并且公司没有折旧,摊销或税项费用。预计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为234.5万元。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利润分配后的年利润为168.84万元。

假设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方案2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少于方案1,而股东为“股息和股利”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更少(316.16-234.5)×20%= 16.33(RMB10 ,000)。

根据计划二,他的个人年收入为168.84 + 110.25 = 279.09(万元),比计划一增加了514,500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工业用地的价格和厂房租金一直在上涨。假设公司成立后,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可以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会增加成本和支出,这将抵消更多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为客户带来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您以个人名义建造房屋,那么房屋将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并且您无需承担运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并且终止运营,工厂也会被出租以确保其稳定的租金收入。

方案设计单位:佛山市立诚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评论

该文章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将企业在业务运营中实现的利润转移到个人收入中,避免了对利润的重复征税。文章介绍,如果企业建立自己的固定资产,每年通过折旧和摊销进入成本的成本超过28万元,通过租赁进入成本的成本为150万元,从而每年超过120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换为个人租赁收入,只要该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税后利润转换为个人专有享受,扩大了个人收入,从而增加了实际的个人收入。该计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单易行,适用性强,对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对于整个方案2,与方案1相比,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增加了营业税和房地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2时,必须考虑先决条件,即增加营业税和财产税。税将合计该金额必须少于减免的所得税。也就是说,租金的租金支出应尽可能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同时,由于存在关联关系,资产租赁租金必须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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