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一些转让定价规定。中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批准收取过高或过低的关联公司的交易,即税务机关拥有酌处权。
2:转让定价也可能是自欺欺人的。它不仅不减少税收,而且还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支付比正常价格更多的税款,这将被税务机关严肃地认为是逃税,导致罚款。名声与损失。
因此,在计划税收时,您还应注意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并在税务机关面前保持纳税人的良好形象,以免被税务部门视为主要检查对象。当局。
3:如果税务机关已准备好对企业进行审计,则应诚实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不要持不良态度。最终判决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轮循”。实际通行证;
4:也可能是已经批准的价格-计划失败了,需要纳税。不良的结果可能会导致逃税-不仅要缴税和滞纳金,而且还要缴纳罚款,信誉度变差,后来又与税务机关联系处理比较麻烦:还有一点:税务机关的罚款额是一个范围,而处罚的数量也取决于态度和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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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动机
1.使用转让定价逃避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并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跨国公司通常会在世界范围内计划生产和销售,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并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以便他们可以组织更多的经济因素有效。投入品通常使用转移定价。
2.使用转移定价来满足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求。在中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都在国外设立了领导机构。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求,它们会毫不犹豫地牺牲中国合资企业的利益。
3.使用转移定价来避免各种风险。跨境投资不断面临各种政治或经济风险,例如战争,政治动荡,政府没收,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货币紧缩。
随着国内外公司所得税改革的深入,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正确认识为完善中国国际(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和加强税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管理。这也有利于中国的税收制度和国际惯例的融合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为了应对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客观现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使转让定价法律体系化。当前,有必要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国际惯例,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以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公司识别或避税活动识别为核心内容,增加了法律规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匹配度。一是建立资本稀疏税制度,借鉴国际惯例,通过税收手段控制资本稀疏趋势。合并后的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以下规定:如果公司的自有资本税率低于某个百分比,则它借入资本(主要是(这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第二个方法是建立避税天堂税制,利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识别避税天堂的标准,并参考其避税天堂清单,使用枚举方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定义避税天堂。第三是完善《公司法》。将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概念引入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以使更多的公司进入监管范围,并提高中国目前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监管水平。
3.加强国内外税收合作。在内部,我们将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强税收共同税收保护体系,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努力与地方对外贸易,工商,海关,公安,劳动,银行,对外管理,金融,国家税务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建立税收关系。及时协调税收保护网络。掌握纳税人的各种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纳税信息等。同时,有必要寻求税务中介机构,司法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其他部门的协助,共同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在外部,它主要致力于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或特殊转让定价税收合作协定,可以约定关联企业的税收待遇和合作事项。
4.合理设置转让定价反避税机构,加大对转让定价反避税人员的培训。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是高度专业,面向政策,全面和动态的。这非常困难,需要高素质的人员。它需要具有国际税收,外国税收和外语质量。其管理人才培训和成长需要长期的时间,这需要专业的培训和长期经验的积累。因此,必须制定措施合理地训练和利用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
转让定价,外国税收零增长的“原罪”
香港,澳门,台湾和台湾投资公司的前100名纳税人在2004年“中国纳税500强”中宣布的收入为627.7亿元人民币,与2003年基本持平。零税收增长的先行者针对“外国税收优惠”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取消“外国税收优惠”的言论不胜枚举。
实际上,零税收增长不能完全归因于“外国税收优惠”。中国金融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安提夫在接受采访时说:“一半外资企业亏损的现象是不正常的。 “高价进低价”用于转让定价。需要面对的问题。
转让定价,这是业内未公开的秘密
据资料显示,2004年,外资企业亏损额高达1200亿元,中国60%的外资企业都声称亏损。面对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巨大损失”的事实,安提夫教授透露了一个长期以来在行业中不为人知的秘密-“转移价格”。
安提夫指出,尽管市场竞争因素使公司利润不可避免地下降,但损失如此之大,与合资企业中外资的利润转移无关。
所谓的转移价格,也称为“转移定价”,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人工,或跨国公司内部的技术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仅取决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以及最大化跨国公司全球利益的目标。例如,一家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公司从其外国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将其加工为最终产品,然后将其卖回其母公司。在此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是转让价格。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来实现利润调整,避税,优惠待遇,资产配置优化,减免。支出”。各种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战略全面控制的目的。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兼转让价格专家狄树哲作了一个比喻:假设一家美国公司来到中国投资建立工厂,并以一定价格从其母公司进口原材料$ 10。如果您在中国追加投资2美元,则费用应为12美元。但是,在中国的子公司以11.5美元的价格将产品卖回了母公司。从书中可以看出,这家在中国投资的美国公司亏本了,其母公司很可能以14美元的价格将产品卖给其他公司。消费者,因此利润保留在国外。
在一家跨国公司北京总部担任会计工作的妇女透露,外国公司通过转让价格逃税占避税总额的60%以上。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他避税方法也利用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允许国内公司在需要使用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和商标时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一家外资企业的母公司极大地降低了其劳动力成本,而子公司则通过利率来实现价格转移和“制造损失”,从而向他们支付了高昂的劳动力成本。在苏州近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额为70%。
预约定价是最有效的反避税行为
从全球范围来看,提前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让定价反避税行为的最有效方法。现在,它已成为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APA机制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于解决和确定来年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核心原则是企业事先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讨论,以确定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都同意的关联方交易定价原则,这将把转让定价的税后审计改为先前的协议。
作为国际上公认的纳税方式,提前定价降低了政府部门逃税和审查成本的风险。跨国公司还可以在经过审核后降低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协议和事后检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前者,以实现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的双赢。
关于转让定价问题,专家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提高中方在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与外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之前,中国应优化其结构组合,使其能够掌握外国的购销和控制运营公司的运作。此外,专有技术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价值应由中国主管部门核实;二是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要建立纳税人申报,纳税代理,税收审计三合一模式,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规,有效制定反转让定价税法。第三,加强会计事务所和海关的作用。中国的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惯例,熟悉跨国公司财务会计的会计方法,并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审计制度。加强外国企业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当发现价格大大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时,可能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估和征税。第四是注重合作的各个方面,掌握信息。国内所有部门应有效合作。海关,税务,外贸,工商,审计等部门要注意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积极收集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形成打击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的网络。
据报道,财政部总务司司长王宝安最近宣布,各种税收改革计划正在加速审批并最终敲定,明年最有可能采取行动。看来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符合国际标准的预约定价安排离实现还差不远。
四种价格转移方式
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会计告诉记者,普华永道的税务和法律服务部门有一个特殊的团队,其职能是为跨国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这样就可以证明其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价格在合理范围内。
税务检查员向记者概述了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四种方式:
首先是实物交易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的转让定价具体包括在产品,设备,原材料,备件购销,投入资产评估和其他业务中实施的转让定价。这是当前最重要和最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方法是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在中国转移利润或逃税。
第二种类型是货币和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通过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的货币和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让定价,以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例如,一家中港合资企业从其香港附属公司借入年利率最高为15%的高息贷款,这是香港市场商业银行在此期间的贷款利率的两倍以上。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可以免除所得税,应在纳税时扣除大量利润被转移,同时享受“起始利润年度”的纳税时间优惠,从而推迟了纳税时间。
第三类是劳务和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劳务和租赁的转让定价存在于国内外关联公司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他们高估或低估,甚至不报告服务费。而且,其中一些甚至将外国公司产生的巨额管理费用摊销给国内公司,以转移利润和逃税。
第四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获取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可以通过签署许可合同,技术援助和咨询合同来提高其约定的付款价格并转移利润。对于关联公司之间非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很难确定其价格,因此中国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并且由于其排他性,因此没有可比较的市场价格。更加难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