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他们持有股份的法律风险很高。
这可以在股权协议中明确说明,但该协议仅对双方均有效,对合同的第三方无效。善意的第三方仍可以要求被提名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份协议是指持有股份并享有权益的代理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有身份要求,有些投资者与公司的核准股东签署了持股协议,规定受托人应享有公司的工商注册。和行使股权,本金享受股票所带来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并且本金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类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中有关隐性股东和显性股东的规定。
持股协议的主体包括个人。如果持股协议的主体是个人,则可以理解为个人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协议。
股份协议实际投资者未进行商业登记的法律风险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股东是委托的股东代理,不是实际的投资者。但是,从外部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基于股东的投资证书和工商登记。虽然实际持有该协议的投资者出资,但其名称未在商业登记信息中显示,但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身份未被确认。由于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记录股份持有协议的实际股东的姓名,因此法律上不承认股份持有协议的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股东的投票权,股息权,增资优先权,需要代表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例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股份协议的实际投资者很难代表股东控制股份的转让和质押。
2.代表股东恶意行事以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这包括因权利(例如滥用管理权,投票权,股利权,增资优先权和代表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对股份持有协议的实际股东造成的财产损失。
3.诉讼因股东自身原因或执行官名义的行事股权被执行而被法院冻结或保留。当当代股东还有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份,并利用所持股份偿还所持债务。股权协议的实际股东未能及时阻止的,只能根据股权协议向控股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4.股东意外死亡会导致继承或离婚纠纷。如果代理股东意外死亡,以其名义财产的财产可能会涉及继承或离婚拆分方面的法律纠纷。股份协议的实际股东必须参与相关纠纷,以保护其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