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结婚后,由父母的资本购买的用于购买孩子的房地产,其产权以投资人的孩子的名义登记,可以视为仅赠予自己的孩子的礼物。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不动产应视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地产是由双方的父母购买的,并且该产权是以孩子之一的名义注册的,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