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1)企业已转移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给买方的商品;(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所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买受人那里收受的合同或协议价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数额,除非所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不公道。合同或协议价款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从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