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续签,但最长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在19世纪中叶,意大利税务专家出现了。他们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建议,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计划。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它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专业化趋势非常明显。如今,美国超过60%的公司委托税务代理来处理纳税,而日本则高达85%。在美国,税收筹划咨询行业的年产值约为1000亿美元。
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折旧年限的6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或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可以加速折旧。
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和设备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1万元,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进行税收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因为折旧期间本身是一个预测的经验值,所以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可以使以后期间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润可以向后移动。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