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满足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显然没有(除需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商品外,还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退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已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出口退税资格(免税);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商品在退税(免税)申报期间的期限内领取外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应取得相应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消费税专用付款表(分隔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别付款表格,以及上述凭证的相关内容匹配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关内容(仅出口退税)。
同时,文件第2条指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不符合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适用: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取得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有效购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