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应从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六。拆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关于拆迁安置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安置房中的房地产由拆迁户安置,项目,安置房将视为销售。
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款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应从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2)开发企业在不同地方进行移民安置。在不同地方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和建造。房屋价值按照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拆迁补偿费;购买从其他地方搬迁的房屋,实际房屋购买费用计入拆迁补偿费。
(3)对于货币安置和拆迁,应当根据合法有效证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拆迁补偿费。
扩展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
(1)如果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来计算和分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则可以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在以下日期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贷款利率。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之和的5%以内扣除。
(2)如果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应为“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金额之和”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额在10%以内。
如果您使用了所有自有资金并且没有利息支出,则将扣除上述方法。上述具体适用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以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有其他贷款,则本条(1)和(2)中所述的两种方法不能用于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4)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调整为可抵扣的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