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一条第一款: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离并转移到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拆分企业)中,并以拆分企业的股东换取拆分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实现企业的法律划分。另外,第五条第四条规定,除符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企业改制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如果是企业分离,则当事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所分配的对价。
4.当拆分企业不复存在时,拆分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
公司划分主要是指将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无股权联系的公司。
公司部门的会计处理(1)会计处理原则
1.拆分方在拆分中确认的拆分方资产和负债仅限于拆分方账簿上最初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并且拆分期间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
2.分拆方取得的分拆方资产和负债应保持分拆方的原始账面价值。拆分方在公司拆分期间获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由以下原因引起:拆分的账面价值已更改。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交易或事项仅是其最初控制的资产和负债的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基础的变化。 。
3.分拆方获得分拆中各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割人应当记录分割前原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以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根据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即已发行股票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并调整剩余资本准备金(资本超额或资本溢价)。
4.分拆方转让给分拆的资产和负债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处置损益,也不影响分拆当期收入证明。被分割方应当根据被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被转移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拆分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注销了股本(拆分协议中交换的股份的总面值),则应首先调整股本,然后然后是资本公积(资本超额或资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余额不足以抵销,则应冲销未分配利润
(2)常见分离方法的会计处理
分隔
6.充分利用现金流的分散性。通过合并和收购,在未来期间,一家公司的利润将由于另一家公司的亏损而被抵消或减少,这将因现金流量减少的可变性而节省税款。迈耶和迈尔斯指出,这是税收不对称的结果,政府使用税收不对称来分享营业收入,而不分享业务损失。
7.杠杆收购。具体方法是并购方确定净资产重置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目标企业,然后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迅速筹集资金,然后实施合并并收购目标公司。并购成功后,使用目标公司资产的营业收入或通过重新包装出售目标公司,并使用收益赎回垃圾债券。这是1980年代世界并购浪潮中的另一项金融创新。由于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债务,因此可以为支付利息获得大量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