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减轻税收负担是税收筹划的最直接目的。
因此,正确的答案是:B,减轻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纳税人的多种选择中选择最佳方案,以期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计划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从固定资产折旧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寿命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早期折旧增加,而在后期减少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前期应税收入将减少,后期的应税收入将增加,从而使企业少缴纳所得税,多缴纳所得税。后期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时间倒流,企业就等于获得了无息贷款。对于工作量方法,如果早期的工作量很大,则其效果与加速折旧方法相似,并且还可以使企业在早期和以后缴纳较少的所得税。多交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将折旧方法的选择用于税收筹划。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实践中,对于符合金融体系规定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和汽车制造业。快速的技术进步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企业,其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法。如果他们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以达到早期少缴税,多缴税的目的。后期。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计折旧期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某些规定,但规定的期限是灵活的。在保持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尝试选择较短的折旧期,以使企业在早期可以享有更多的折旧,并获得递延税项的收益。其次,净残值也应估算。国家税法规定,在计提折旧之前,固定资产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减去残值。残值率在企业确定的原值的5%以内;
由于特殊情况,如果需要调整残值比率,则应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净残值估计得尽可能低,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可以相对较大,而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也较大,因此那企业在折旧期间支付较少的所得税。
第二,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库存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否则,如果价格的持续下降和先进先出法的使用可以降低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达到目的。少付企业所得税(递延);当价格上下波动时,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的应税收入更加平衡,避免高估利润,并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即仅在库存的实物过程中才能使用。企业使用的方法与后进先出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当价格继续上涨时,仅当公司使用的实际库存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可以使用方法。当价格继续下跌时,公司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当价格上下波动时,最好使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来实现税收筹划目的。
低价易耗品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库存,其计价方法与一般库存的计价方法不同。国家税法规定,不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和设备(作为低价值消耗品)可以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性摊销是一次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分期摊销是将收到时的部分成本摊销,然后分期摊销剩余的成本。我们可以看到,与分期还款法相比,一次性摊销的前期摊销费用更多,而以后的摊销费用更少,因此企业缴纳的前期税金和后期税金更多,相当于获得了免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使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以增加利润。
3.从研发成本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国有及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国有及集体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由比上年实际数增加10%(含10%)),除按规定发生的实际支出外,当年发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支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税务机关。因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如果要进行技术研发,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政策并考虑整体研发成本。安排在不影响研发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尽量使年度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达到少收入的目的。税。
第四,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推迟应税收入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税收入,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主要收入是商品销售收入,因此推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销售商品时,分批销售以合同收款日为收入确认时间,交付时确认订单销售和预付款销售以及委托销售。货物退还给受托人。收入在寄售清单中确认。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推迟实现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这不仅耽误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使企业的收入得以安全收回。此外,对于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将确认收入的时间推迟,并将当年的收入推迟至当年。明年。例如,对于分期出售的商品,应同意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第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