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分析,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节税案例

提问时间:2020-04-2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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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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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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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的公司。

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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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市场参与者正在走向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必要支出。本文介绍了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讨论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纳税计划是指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在既定的税收法律和税收体系的框架内,旨在减轻税收负担,实现零税收风险和长期经济战略利益。提前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规划,以减轻税收负担。中国的市场主体正在逐渐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企业的必要成本。因此,如何计划税收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和个人考虑的重要问题。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个人纳税人的必要支出,其中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是个人可支配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因此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生活中的热门话题。

第二,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系统实施单独的征收系统。分类征收方式将个人所得分成11个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免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征税方法。实施单独的税制可以广泛使用源头扣缴方法,加强源头监管,并简化纳税程序

哪里有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

如果新公司要享受与所得税相关的福利,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但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新企业仍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空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的认定标准的通知》,以明确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企业的标准:享受定期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仅在“新注册”和“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中所占的比例企业一般不应超过新设立企业只有两个“ 25%”的条件可以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优惠。

多年来,国家已对新成立的企业授予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全行业优惠,基于地区的优惠和行业-地区合并优惠。产业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产业,技术服务业,运输业,邮电业,公用事业,物资业,外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区域偏好主要是“老,青年,边疆和贫困”地区;工业和地区的综合偏好,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

同时,分离,合并,重组,重组,扩张,搬迁,生产转移,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更改企业名称以及在重新注册后重新申请工商注册租赁不被视为新企业,不得享有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

合理计划享受折扣

但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新企业仍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空间。

规划的基本思想是增加对货币资产的投资并减少非货币资产的比例。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建的软件生产企业将享受“两个减免和三减公司所得税”减半。

假设现有的A软件制造公司已经盈利了5年,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则可以考虑取消A公司并成立新的B公司。公司A的原始办公空间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价值2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2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专利权320万元。货币资产。那么,只要再投入960万元的货币资金,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税收优惠。

在许多情况下,公司资金有限,上述想法难以实现,也可以计划。

假设公司A仅拥有660万元的货币资金,并且不能借入或借入资金,则可以考虑单独保留公司A和成立公司B,以及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分配给公司B。另外,投入货币资金660万元,B的注册资本达到88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为2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企业B具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以完全替代企业A来发展其业务。企业A仅需要将办公空间租给企业B。

假设A公司的资金更少,只有360万元人民币,我们该怎么办?保留公司A和成立公司B的想法保持不变。将计算机设备和专利权分配给B公司,然后投资360万元人民币的货币资金。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1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可以满足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B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其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向企业A购买,只能绕道而行。

相关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新创公司享受从股权投资者及其相关公司购买的非货币资产期间超过注册资本25%的当事人之后,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他说:「直接购买只会导致公司B的优惠被暂停。

A公司可以先向长期友好的C公司出售非权利技术,然后B公司可以从C公司购买。他们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此时应充分考虑规划的风险。由于C公司在运营链中的出现,很难确保核心技术不会受到损害。一旦失去,公司将失去竞争力,而税收优惠无法弥补这一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