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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的公司。
1.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电视机的本地独家经销商,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价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就要退还甲公司的资金200元。将根据实际销量结算。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利润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所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论是否征税,均应纳税。以购买商品为准。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等于进项税,因此,扣除的进项税为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了寄售合同,则公司A必须以公司B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公司B向A公司付款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托运货物属于上述范围。服务业税收项目下的代理行业指受托销售商品,根据实际销售结算,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则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50×5%= 25,000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税收4.76万元。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该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营业年度开始至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免税,第三次从一年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年度为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营业年度。在该日期所属的年份之后,您可以享受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份的税收减免;只有在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有以上税收减免。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审批。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由国务院确定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经济特区和老城区)建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公认的高科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也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则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
如果是公认的高科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则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税法规定,在减免期届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将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并减半。企业所得税。但是,减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低于10%的,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对于已减征15%税率的企业,可按10%的税率征税。如果
同时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则该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税收优惠,而不能同时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由有关部门审核。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