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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总会于1994年4月正式注册为全国社会组织。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于1995年11月20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管理职能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慈善组织。它的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遍布全国和海外华人社会,并与国际主要慈善团体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最早成立的慈善协会是吉林省慈善总会,该联合会成立于1993年初。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全国已有395个慈善(普通和协会)筹款能力从最初的数千万人民币增加到2004年的16.9亿元人民币,支持1,545个福利项目。2005年,慈善组织有了新的发展。截至2005年9月,全国共有731个慈善组织,包括1个国家慈善总会(协会)和30个省慈善总会(协会)。有30个地级慈善协会和499个县级慈善协会。
当前的省(市)慈善俱乐部(不完全统计):山西省慈善总会,内蒙古慈善总会,辽宁省慈善总会,吉林省慈善总会,黑龙江省慈善总会,浙江省慈善总会总协会,安徽省慈善协会,福建省慈善协会,江西省慈善总会,山东省慈善总会,河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南省慈善总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广西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云南省慈善总会,海南省慈善总会,甘肃省慈善总会,青海省慈善总会,新疆省慈善总会,北京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总会,上海重庆市慈善总会市慈善基金会。
州级慈善协会(不完全统计):张家口市慈善协会,石家庄市慈善协会,承德市慈善协会,临fen市慈善协会,呼和浩特市慈善协会,阿拉善盟慈善协会,赤峰市市慈善总会,辽阳市慈善总会,盘锦市慈善总会,鞍山市慈善总会,朝阳市慈善总会,本溪市慈善总会,延边慈善总会,长春市慈善总会,吉林市慈善总会,四平市慈善总会,延吉市慈善总会,龙井市慈善总会,惠春市慈善总会,敦化市慈善总会,佳木斯市慈善总会,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南京市慈善总会,无锡市慈善总会协会,南通慈善协会,镇江慈善基金会,常州慈善协会,徐州慈善协会,淮安慈善协会,苏州慈善基金会,姜堰慈善协会,金坛慈善总会,绍兴慈善总会会议,杭州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总会,嘉兴市慈善总会,临安慈善总会,台州慈善总会,芜湖市慈善总会,马鞍山市慈善总会,厦门慈善总会,南昌慈善总会,赣南慈善总会,凭祥慈善总会,九江慈善总会,济南慈善总会,淄博慈善总会,曲阜慈善总会,胶州市慈善总会,聊城慈善总会协会,郑州慈善总会,洛阳慈善总会,汝州市慈善总会,新乡慈善总会,武汉慈善总会,宜城慈善总会,宜昌慈善总会,孝感慈善总会,长沙慈善总会,岳阳市慈善总会,湘潭慈善总会,邵阳市慈善总会,广州市慈善总会,汕头慈善总会,揭阳市慈善总会,南宁区慈善总会,桂平市慈善总会,文昌市慈善基金会,成都慈善总会会,广元市慈善会,遂宁市慈善会,广安市慈善会,巴中市慈善会,绵竹市慈善会,西安市慈善会,榆林市慈善会,延安市慈善会,天水市酒泉市慈善总会市慈善协会,石河子市慈善总会,克拉玛依慈善协会,和田地区慈善协会,恩施州哈密地区慈善协会协会,丽江地区慈善总会。
县级慈善协会(不完全统计):河北省迁西县慈善协会,北京市崇文区慈善协会,北京西城慈善协会,北京宣武区慈善协会,天津市虹桥区慈善协会,天津市武清区慈善总会,河北省栾县慈善总会,邢台市桥东区慈善总会,赤峰市巴林右旗慈善总会,宁城县慈善总会,赤峰市松山慈善总会,安图县慈善总会总协会,望庆县慈善协会,上海市浦东地区老年人福利协会,绍兴县慈善协会,象山县慈善协会,绍兴月城区慈善协会,温州鹿城区慈善协会,厦门南拓慈善协会,平潭县慈善协会,石城县慈善协会,都昌县慈善协会,大禹县慈善协会,防城县慈善协会,临li县慈善协会,华荣县慈善基金会,荔湾区文昌慈善协会,广州,揭东县曲溪富源慈善会,合浦县儿童慈善基金会,重庆大渡口赛马会,曲县慈善会,月浦湖县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成为股票市场上的一支新力量]在最近发表的康源药业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上海慈善基金会首次悄悄地出现在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22%,成为第七大股东。业内人士指出,结合慈善基金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先前出现,预计慈善基金将成为中国股票市场的新生力量。
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中奇说,上海慈善基金会已经与银河证券和其他投资机构签订了委托理财的合同,这些机构负责信托基金的运作。该基金会出现在康源药业的大股东名单中,这应该是正常市场运作的结果。
据了解,成立于1994年的上海慈善基金会是中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慈善机构之一。截至今年4月底,该基金会已累计收到企业,社会团体,普通市民和海外人士捐款6.1亿元,其中捐赠物资价值4000万元。其中,仅2002年,筹集资金1.35亿元,实际价值951万元。自上海慈善基金会成立九年来,它已累计投入3.7亿元用于各种慈善事业,近30万上海市居民通过各种方式受益。
的分析师指出,国内慈善基金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上海慈善机构持有的资金仅占上海GDP的千分之一,而美国仅为9%。随着国内慈善基金规模的扩大,扩大和规范基金使用的要求日益迫切。在成熟的西方证券市场中,慈善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有关慈善基金管理和运用的相应规定外,由于其非营利性质,它们还享有资本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我们在这方面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空白亟待填补。[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成立的门槛较高。此外,《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的资产可以安全合理地保存和增加。但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还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少于当年收入(接受筹款,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有7章,共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善。可以说这是对基金会注册管理法规的重新起草。该《条例》贯穿确立了重新培育和发展的指导原则,为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体现了以下八个重要特征。
3。《条例》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础法范围。《条例》适应了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依法进行了登记管理。《条例》不限制国家,国家或国外基金会的设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外国人和居民在中国设立基金会,并允许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鼓励外国资金进入该国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不仅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了更多的外部支持,而且进一步修订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暂行条例》。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该条例确定了涉外民间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及其法律地位,并做出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中国境内海外基金会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并规定海外基金会的代表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公益事业的性质从事公益活动。海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的代表处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公共福利负担沉重,筹款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该条例还要求海外基金会的代表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筹款和接受捐赠。
4。“法规”提供了关于保存和增加资金的方式的公开法规。对基金会的保护和欣赏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如果法规太严格,基础就缺乏活力。如果法规过于宽松,维护和增加基金会价值的风险将会增加。这是一个困难的政策困境。基金会的情况截然不同,很难将具体的保值和增值规定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规则,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没有特殊要求,仅制定有原则性和开放性的条例,努力解决基金会投资的制约因素。通过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行为。添加了“错误补偿”子句。规定由于决策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基金会谨慎对待投资行为。
5。《条例》鼓励基金会筹集资金并参与公益活动,以形成基金会自有资金运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筹集资金和运作资金的能力是确保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只有筹集大量资金,基金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章程所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很多基金会不善于筹款,很少开展有影响力的公益活动,由于缺乏生命力而逐渐萎缩。一些成功的基金会通常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己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一目标,《条例》作出了制度上的保证,以基金会的年度公益支出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并规定使用公益基金会。每年从事慈善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每年支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慈善支出,且不得少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该金额将受到惩罚,直到被撤销为止。由此可见,只有虚假名字而没有从事实际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将来在法律基础和生存条件上将面临困难。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基金会依照《公司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条例》阐明了注册管理机构和业务单位在注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中的各自职责,并规定了各种非法活动的细节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必须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通过注册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后,必须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公众筹款组织筹集资金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活动和使用资金的详细计划;社会公告等
7。《条例》强调在基金会内部建立标准化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鉴于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法规不足,自律机制不完善,《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自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基金会“组织”。上市公司组织的特征。“机构”一章明确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理事会的组成和审议的决策程序以及监督者的设置和职能,并制定预防冲突的措施。基金会内部人员之间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公共利益规则通过限制从基金会收取报酬的董事人数,规定不在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监事和董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指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我约束机制,以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原则,加大了税收监管的力度。所有国家都采用税收方法来支持和监督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助者实行税收优惠。减税和免税措施构成了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中国在这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作用。但是,这些政策规定尚未系统化,分散在许多相关文件中和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实际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该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一般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者和受益人各方均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