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合理避税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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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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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避税

1.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组织(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各种社会组织,并由国家支付行政费用),军事用地(指到这些单位的办公室如果用于公务的土地从事生产或经营,则不包括在免税范围内。

(2)由国家财政部门资助的单位自用的土地,用以支付业务费用。

(3)用于宗教圣殿,公园和历史名胜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商业和其他场所,例如公园,历史遗迹的商业单元:剧院,饭店,茶馆,照相馆等,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公共土地,例如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带。

(5)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所以及生活和办公用地

(6)批准用于开垦和开垦山地的土地和经过翻新的废弃土地,应自使用之月起免税5至10年。

(7)免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和其他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3年内免除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土地。

(8)对于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和托儿所使用的土地,可以明确区分免税税款。

(9)免税单位免费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土地的免税使用,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分享使用土地,税收单位的多层建筑物的权利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自用的土地免税。

(11)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的税收和免税以及税收减免政策的限制。

2.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一)个人所有的住宅和庭院土地。

(2)租金调整改革前房地产管理部门租用的住宅用地。

(3)用于免税单位员工宿舍的土地。

(4)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用地,用于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安置。

(5)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各种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土地。

(6)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一般避税措施不会避免此项。这是由于当地税收和您的税务局之间的关系...

别这样,拿上面的免税物品,但是您仍然必须与税务局保持联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国家免税和省级机关免税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1988年9月27日中华民国国务院第17号命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制定合理的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差别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加强土地管理。

第二条在城市,县,建制镇,工业和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3条土地使用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并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和征收。前段土地占用面积的

组织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4条:每平方米每年的土地使用税额如下:

(1)大城市从5美分到10元人民币;

(2)中等城市的收费标准是四个角落到八元;

(3)小城市三角形要六元;

(4)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两个角落到四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条件,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适用税额。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划分为几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应当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法标准,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30%本条例第4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多少。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6条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供国家机关,人民组织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资助的单位用于商业资金的自用土地;

(3)用于宗教圣殿,公园和历史名胜的土地;

(4)公共土地,例如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带;

(5)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垦和在山区开垦的土地和废弃的土地进行整修,自使用之月起五至十年免征土地使用税

(7)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免税土地应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方面确实有困难并需要定期减免的纳税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审查,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8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并分期支付。付款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9条根据以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被征用的耕地,自被许可之日起满一年,应当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被征用的非耕地应自被许可之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10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信息。

第11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第12条土地使用税收入包括在财政预算管理中。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各地区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应同时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