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国內183天可避税,不在国内183天可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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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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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在大陆居住和每天出入境超过183天,这是否在国内交个人所得税?

当然,只要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了183天以上但不到一年,就必须付款在税收协定中,您必须对国内收入和海外工作申报税收不征收工资和薪金

是否满足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会被判定为内地(大陆)税收居民?

免税是给应征收的部分提供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为什么要豁免这部分收入?原因是由于居留时间短,可以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换句话说,如果税款是为国内收入而在国外支付的,则税收成本很高,因为税务机关很难核对这一收入。

一年内住满183天但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士,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要付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条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法。

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没有居住,没有居住或者没有居住但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的生活时间不到1年,外国收入无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不超过183天,其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如何纳税,超过1年的如2何纳税?

处理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关键问题

1.常设代表处外国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通常,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机构和所在地有两种:

是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长期”机构或场所,例如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机构;

另一种是,外国公司和企业在中国从事承包,建筑和安装活动,这构成了根据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法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条约。本节主要介绍处理外国公司和机构在中国的外国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1)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1.至于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和场所,由于其账目清晰,所列出人员的收入明确,可以在该账户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支出金额核实企业利润或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和地点,或者没有营业收入且不收取企业收入的机构和地区税,由于其账簿不真实,在该机构或该场所工作的雇员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无论是否记录在该机构或场所的账簿中,应视为由机构场所支付或承担,并当场计算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2)国内外工作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在中国的代表处工作包括兼职和受雇的个人。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工作期间和之后的公共假期,个人假期和接受情况。培训天数;他在海外商业机构中担任职务并在国外工作或在海外商业场所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共假期。在核实个人申报的海外工作期限时,可能需要纳税人提供将其派遣到国外工作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未工作或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个人,其中应包括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享受的休息日。

2.对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同而赚取工资和薪水的外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90天内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工作的人,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积生活的人,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但未由雇主的国内组织承担的工资和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仅应对在中国的实际工作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或由中国的机构负担的工资收入报税。在中国境内采用核准利润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没有营业收入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的任何企业或组织,是在中国境内为该企业或组织服务或受雇的个人在中国工作期间实际获得的领土工资与工资,不论是否记入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帐簿,均应视为中国企业支付或由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

对于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外国人,根据其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具体区分了五种不同的税收义务:

例如,如果某个日本人在一家日本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室在中国工作了总共150天,而他在中国的工资是由一家日本公司支付的,则可以确定日本人的收入是否在中国应该中国的税收应由以下民政部另行处理:

1.如果办公室有营业收入并且已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日本的收入无需在中国征税。

2.如果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有营业收入,但不健全,并采用了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则日本人的收入应被视为由日本人负担。任职并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居住且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的工作,或者在税收协定期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在中国工作期间实际获得报酬,由中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在国外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除中国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不对工资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应缴纳的每月税款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和缴纳。其中,海外雇主支付的个人工资和薪金的收入,可以预先安排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者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这些收入是由海外雇主支付的薪金收入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每天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月度应纳税额。对于无法在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期限内提前安排的人,要在下个月的90天或183天后继续或累积,则为7天前一个月的应纳税额应一起申报并缴纳。

范例:某外资企业的香港雇员,他在中国大陆工作了1995年和5个月,在香港工作了7个月,月薪为20,000元人民币。在1995年的企业账簿中,雇员的工资收入为24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雇员在大陆工作五个月的收入人民币100,000元,应在内地征税。在香港工作七个月的收入14万元,即使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会在内地征税。

(3)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他们在中国工作期间获得的,由中国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支付,并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或者应当报告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第三条所述的临时离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只能宣告并支付在中国的企业或者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如果中国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属于采用核定利润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者没有营业收入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该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中国的机构,无论它是否是中国的企业3.机构会计账目中的帐户应视为由其服务所在的中国企事业单位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内既有在中国的工作期间,又有国内企业或雇主在临时离职期间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然后按报告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根据税法,在中国居住满一年或以上的个人构成中国居民,应在中国对获得的全部国内外收入缴纳税款,但实施条例规定,生活超过一年且少于五年,境外收入和在国外支付的部分,不征收税款。

以上包括临时离境期间在国外支付的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临时离境”期间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民政部应区分其税收义务:

第一种类型:工资是由国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被视为在中国获得的收入,应缴纳税收义务。

第二种:工资和薪水不是由国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被视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并且在中国不需要征税。

示例:某美国人在一家中国公司工作:“三资”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三资”企业的月薪为10000元人民币,海外公司的月薪为2000美元。1995年,他在中国工作了10个月,在海外工作了2个月。在征税时,在中国执行职务的十个月内获得的国内收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应在中国征税。

纳税额为10个月×10,000元+ 10个月×2,000美元的收入,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两个月内获得的收入,应仅对国内付款部分征税,即20,000元人民币,对国外的4,000美元征税。

①在1994年底之前,日本人在中国工作了5年。1995年,他总共返回日本61天。因此,1995年中国和日本公司支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返回日本期间的剩余收入)应在中国每月征税。

②1996年,他在中国工作仅两个月,少于《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因此,在此期间,他的收入由中国公司在4月和5月支付。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在中国无需纳税。

简而言之,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纳税义务视他们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而定。可用的表如下所示:

应税收入范围

应税收入范围

中国的收入中国的收入

国内付款海外付款国内付款海外付款

纳税人的身份非居民基本原则无居民且无居民应税免税

或无住所不到一年

对于无住所或累计居住时间少于90天或183天的外国人,可享受免税免税优惠

居民基本原则住所课税课税

没有居留权,但必须居住一年

无需居住但可以居住一年但不到五年的休闲

居住了五年以上,并且从第六年开始居住了一年

每年生活少于一年

需纳税少于90天或183天

3.在特殊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了按月正常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计算少于一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一个月内现有家务劳动的收入3.对于在海外工作期间获得的收入,也有个人所得税计算。

(1)计算少于一个月的工资的应纳税额时,应先将其换算为一个月的工资和收入,然后再计算整个月的应纳税额,然后再计算增加当月中国个人的收入该国的工作日数与整个月的工作日数之比决定了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的应税金额=(当月工资收入的应税收入金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中国的实际天数/当月的天数

其中,月薪和薪金收入的应税收入是指从少于一个月的薪金收入中转换而来的月薪和薪金收入的总和,在扣除成本标准后,应纳税所得额将被计算。

[示例]某外国人于1997年2月被派往中国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天。该企业每天支付工资,日工资为5,000元。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1:计算整个月的应税收入。

步骤2:计算20个工作日内的应纳税额

(2)对于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且五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在中国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其薪水由国内外雇主支付,且在一个月内支付。有国内工作日和海外工作日。在这方面,根据规定,属于海外工作日的海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在中国工作日之内的国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境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公式如下:

本月的应税金额=根据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以外支付的工资/当月的月总工资×国外工作日数)计算的应纳税额/每月的一天)

4.为在中国承包工程,建筑和安装场所提供劳务的外国个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场所的标识

1.原则

对于与承包工程,建筑和安装场所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承包该项目的外国公司是否构成中国境内的机构或场所。经合组织模式和联合国模式均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报酬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⑴居民在有关会计年度在另一方停留了183天以上;

⑵酬金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⑶报酬应由雇主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

如果指派外国人在中国的承包工程,建筑和安装工地提供劳务,如果在中国的累计停留时间为183天,或者其报酬是由在中国的公司或个人支付或承担的,他的收入一定在中国纳税。否则,只有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才能对在中国工作的雇员所赚取的工资征税。这里应区分两种情况。

⑴在中国承包项目的外国公司是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公司。那么,该公司从在中国签订的合同项目之初的合同就构成了机构和地方,由他们分配的雇员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⑵到中国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是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公司。公司是在中国设立机构还是地方,都应基于确定税收协定的特定条款。目前,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基本上规定,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期间,即构成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