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缴税。
在中国工作超过183天的外国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住所,未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且在中国居住不超过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90天内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工作的个人,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的个人雇主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机构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纳税年度没有在中国居住但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工作超过90天,或者在纳税年度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居住了183天以上但不到一年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国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海外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国公民在中国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在
问题中,外国公民(假设他们的国家与中国有税收协定)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并且自2009年12月31日起,连续或累积居住时间未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要针对其工作所在的国内机构所获得或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10年,如果其在中国的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规定的183天,将按照与2009年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则在中国赚取的收入,无论是其在国内的机构还是在其工作的海外机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所涉外国公民应在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缴纳,应予以弥补;在2010年,他们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内资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的计算是指自然年,而不是全年计算。因此,该问题中提到的“更多的相互作用而更少的相互作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您是在说美国未获得“绿卡”的中国人吗?
根据美国税制,您属于美国的非居民外国人。
根据美国税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人都是居民外国人,否则就是非居民外国人。
1.举行“绿卡测试”所谓的“绿卡”是指具有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这种身份的获取源于美国移民局根据瓷砖转让法签发的外国人登记证。持有“绿卡”的外国人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或工作,也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2.实质性存在测试
只需简单地增加这段时间内在美国的实际天数,并遵循《内部税收法》第7701(b)(3)条所确定的以下规则:在美国的居住天数当前年份乘以1,上一年的居住天数乘以1。/ 3,则将上一年的停留天数乘以1/6 ...如果俄国人分别于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在美国停留120天,则在根据上述规则,美国连续三年为180天。由于法定期限少于183天,因此俄罗斯不是1999年美国税收的外国居民。但是,如果它在1999年在美国停留123天,则符合实际居住标准,并且将被视为美国税收的外国居民。
可以看出,应用第二个条件的关键是确定外国人实际在美国停留的天数。一般而言,一天中的任何时间都出现在美国(包括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的领海以及与主要领海相邻的海床和底土)。美国拥有根据国际法勘探和开发自毁资源的专有权利)也就是说,在美国实际居住一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应视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 (1)在美国以外的两个地方之间旅行,但在美国旅行少于一小时。例如,一个中国人从中国上海旅行到墨西哥墨西哥城,然后在途中转移到美国夏威夷。只要中国人在夏威夷停留的时间少于24小时,就不能算作在美国实际停留的一日; (2)因突发疾病需要在美国逗留; (3)在美国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或免税天数。根据美国法律及其所签署的国际税收条约,国际组织的全职雇员和经美国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代表在美国享有免税权。参加慈善多行业筹款比赛的外国教师,学生,学员和专业运动员也被视为符合某些条件的免税人员。因此,在美国免税的天数不应算作在美国的实际停留天数。
此外,即使外国人符合第二个条件,如果该人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少于183天,并且在外国有税收居住地,并且该人与外国有联系,胜过与美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外国人不是美国税收居民。
根据以上第2点中列出的时间标准,非居民纳税人只能在时间上做文章,以合理地避免征收美国个人所得税。返回中国停留一段时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