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公积金贷款:
1.贷款人和配偶已按规定足额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为一百万元;
2.贷款人按照规定单方面存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3.低保额度为20万元。如果整个公积金贷款限额的计算值低于低保证贷款限额,则可以以低保证限额申请贷款。
第二,厦门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控制在贷款申请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后的5年内。根据较长的贷款期限确定两个以上的贷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大修自住房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
3.公积金申请要求:
1.住房公积金应在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内在该城市足额支付。在本市各地存放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将其他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换期间如无欠款或停牌,则按原价存款地点这个城市的时间和存款时间可以一起计算;
2.自雇转业干部将兵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厦门市自雇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和未完成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公共转移贷款,商业转移贷款和场外贷款)的提取被视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3.个人信誉良好。到申请贷款之日起的头两年内,个人贷款的最大逾期不得超过3(含),累计逾期不得超过6(含)。非借款人不算逾期;
4.没有公积金的贷款余额(包括转让贷款,转让贷款和异地贷款)。
第四,处理方式:
1.直接向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委托银行网点提出申请;
2.还可在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居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纯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