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普通合伙企业无需在年底支付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2000] 6号《关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应停止,其投资者生产经营收入。
被征收审计帐目的合伙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填写“个人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季结束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几天之内预付款,并在年底结算。以税率征税的企业,应在每月月底后的十天内,每月申报并缴纳税款。
因此,合伙企业通常要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利润已经是税后利润。当合伙人分配股息时,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收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对于
综合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将使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月应税收入计算税金。税率根据个人每月工资和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等级。最高级别为45%,最低级别为3%,共7个级别。
营业收入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应税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性应税收入分为等级,最低为5%,和最高的1级是35%,共有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