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每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货币)使用法律手段。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资产)跨税收边界的流向或非流向,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不同。尽管两者都有导致减少东道国财政收入的后果,但国际避税本质上是使用法律手段减轻税收负担,而国际逃税则是利用非法手段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都有其内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由于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尽一切可能减少税负。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纳税人在税收体系中的纳税义务不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规定有所限制。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税种,不需要征税的税种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税率的使用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所得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收基础,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收基础。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抵免法,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义务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的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收负担沉重,但实际税收负担却很大。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非税法也对国际避税程序产生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银行的保密习惯或还存在其他保密责任。除了上述直接原因之外,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东西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标准冲突。目前,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是世界上最常见的国家。如果国家A的居民在国家B从事经济活动并获得当地收入,则国家A有权根据居民的管辖权对该收入征税,而国家B则有权根据地域征税该收入管辖权。两国都行使自己的税收权利,没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这将导致双重征税。一方面,双重征税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另一方面,这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来引入资本并扩大税收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加剧,从根本上违反了税收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首先,一个国家/地区设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并且大多数纳税人的收入未得到实施。累进税率;有些国家根本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已成为避税天堂,仅收取法人的注册费和年度检查费。第二,对生产性投资和个人和企业的积累不征税。第三,与邻近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规避资本税创造条件。联合国对103个国家的调查显示,其中93个国家将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国投资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在过去的15年中,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将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的税收竞争不仅导致税率“竞相逼低”,侵蚀了各个国家的税基,降低了国家税收,而且还导致不公平的税收负担,部分税收从资本转移到税收中。流动劳动力因素。根据一项调查,在过去的15年中,欧盟的储蓄税下降了10%,而劳动税增长了7%。
第三是国际逃税。跨国公司的收入使税收收入在相关国家之间的重新分配变得复杂。他们经常使用内部贸易和转移定价来进行国际
避税。利用避税天堂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天堂注册法人,跨国法人不仅可以将其他国家的法人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而且还可以避免在其居住国征税;通过在避税天堂建立控股法人和信托法人,可以避免对投资收益征税。据估计,当前国际贸易的50%实际上发生在跨国法人或跨国法人的次法人之间。由母公司法人管理的这种“法律内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税的主要部分。这不仅侵蚀了有关国家的税收,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欧盟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所调查的1,000个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损失达1.3亿欧元,这仅仅是“冰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本身也很复杂:
答: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制非常不同:不同的税收类型。例如,鼠标税,景观税,电视税;
B: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已使信息电子化和无边际化导致当前基于大量信息的税收系统无法适应通过税收获得的收入服务器和网站。
以上问题因国家而异,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合作和税收协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实现各国税收体系的整合和税收政策的相互配合,减少国家之间的税收摩擦和税收异化造成的损失,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但是,税收制度的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完全统一的。实际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很难采用统一的税制。
以欧盟内部的直接税收协调为例。关于直接税收协调,欧盟于1997年通过了两项关于股息,公司重组和转让定价税问题的指令和一项协定,以避免对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欧盟最初计划在成员国之间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最低税率和税基,但事实证明,在过去的20年中,企业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没有进展。到目前为止,成员国尚未就最低公司所得税率达成协议。个人所得税的协调侧重于避免双重征税。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每个国家控制。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不同,政策重点不同,统一个人所得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国际税收领域的目标只能是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套所有国家都能接受的税收规则,以解决上述问题,并贯彻这一原则。国民待遇以实现跨国范围内的资源高效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