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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已经担任合伙人三年以上,并共同出资;
2.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因其执业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创始人应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三年内没有收到停止行刑的律师; (四)资产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合伙人不得超过三个,合伙人的创建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以普通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依法以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创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3)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明; (4)) 居住证明; (5)资产证明。在建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律师因身份不同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1.合伙律师
根据第149号通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起不再收取企业所得税,作为融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对“营业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具体说来,每个合伙人分配的收入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础,根据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集。
实际上,由于帐目的健全性和损益核算条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用了不同的收取方式,这也对律师个人收入的收取产生较大影响税。现在简要介绍如下:
①收款方式。
健全的财务系统可以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实际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款”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业务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至149号文)根据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健全的财务系统可以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实际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款”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在这种收集方法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或应税收入是指每个会计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的余额,该余额是通过会计方法收集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可扣税额)。每个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范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三个合伙人A,B和C出资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个合伙人出资三分之一。聘请了D,E,F三名律师,其中W律师事务所支付D律师的月薪6000元。 E律师没有固定薪金,他处理案件的收入在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之间以2:8的比例分配; F律师的月薪为2000元。此外,律师F亲自处理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案件收入的30%,而个人则保持70%。兼职律师1人G的工资为5,000元。四名律师D,E,F和G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该院总收入为500万元,费用,费用,亏损,税金总计为290万元,年营业收入为210万元。三个
ABC合作伙伴应在2007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 = 231,530元。(附税率表)
②适当的收集方法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用了批准收取的方法。批准的收款方法的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批准的收款率”方法,即直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收款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和其他省份都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研究所的总收入×投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征收率。
的另一种方式是“批准的应税收入率”。这种收集方法是将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一定的应税收入率,计算应税收入,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25%。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整个机构的总收入×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应税收入)费率-国家定义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因此各省的法规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因此被更多地采用。现在我们以北京为例进行总结。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水阁〔2005〕69号),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为:确定适用的税率后,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根据投资者同意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税款,并分别申报和缴纳。
级营业收入(季度累计)回收率(%)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5
2超过一百万到三百万的部分6
3超过人民币300万元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事务所2007年第一季度的总收入为1250万元人民币,其中A合伙人律师收取40万元,B合伙人律师收取30万元,C合伙律师费30万元,其他人员费共计25万元。如果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第一,第三和第三合伙人在第一季度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1,000,000×5%+ 250,000×6%= 65,000元。对于上述税款,A,B和C可以就支付率达成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则将平均分配。
2.聘请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向聘请的律师支付固定薪水,聘请的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资律师。薪金律师按时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固定工资,此外,没有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薪资律师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如上所述,W律师事务所的D律师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6000-1600)×15%-125 = 535元。
第二类是佣金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佣金律师每月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强加给委托律师有两个案件要承担处理案件的费用:一个案件是该公司不承担律师处理该案件的费用(例如运输,数据,通信和雇用人员)。对“薪and收入”项目征收个人税。律师从其收入份额中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的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通常是该月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承担处理该案件的费用或委托律师的另一方个人费用在机构内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人税时将扣除不超过案件处理费用的30%,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应直接从收入中征收。
作为W律师事务所的上述E律师,根据法律规定,E律师案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该律师事务所将不偿还E律师的费用。 。E律师在2007年收取的费用如下:
每月费用
3 3000
4500
2000年8月
2000年9月
10 3000
11 2500
电子律师应每月支付以下个人所得税:
3月:[3000×80%×(1-30%)- 1600]×5%= 4元
4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8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9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免税额1600元,因此免税
10月:[3000×80%×(1-30%)- 1600]×5%= 4元
11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全年纳税总额:7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