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住房的个人,契税将暂时降低至1%。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占房屋总价的1.5%付款:对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的税率支付,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仍按1.5%的税率支付。
(2)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总房价的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3)房屋产权登记费:每房80元。
(4)房屋所有权证:每张所有权证4元。
购房税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财产税
房地产税是指通过将房屋作为税收对象并以房屋的应税残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税基而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
2.契税
契税是指通过将所有权已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作为征税对象对财产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
1.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纳税人。
2.契税的税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销售,礼物和交换。
(3)房屋销售。包括用于债务的房地产或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投资或股权转让;购买房屋以拆除或重建新房屋。
(4)住房礼物。
(5)住房交换。
3.与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国家对在中国投资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所征收的税款。
2.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建立并收取的应税经济证书征收的一种税种。
3.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并出售有价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税款。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方法:教育附加费=计算基础×附加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