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要采用
米兰达规则,也称为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的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诉1963年3月3日深夜,当时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家剧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个男人下了车,一只手抓住他的胳膊,另一只手捂住他的嘴,将她推到汽车的后座,手脚绑在一起,将他强奸在汽车上。女孩被释放后,她立即回家并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方于3月13日抓获了Miranda。被捕后,警察“对”被告“排队”。受害女孩当场将米兰达定为罪犯。米兰达也认罪并写了认罪书。她还签名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以米兰达的供认和供认为证据,以绑架和强奸罪判处米兰达罪名成立,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监禁。米兰达(Miranda)不满意,并多次入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获得了成功。这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里程碑式的Miranda诉Arizona案。被告认为当时他的认罪是被迫认罪的,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该条不得强迫被告作证自己。美国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尽管被告人没有受到身体上的强迫,甚至没有直接告诉他必须承认,但仍然存在“心理上的”胁迫。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宣布,派出所审讯室的“气氛”令人担忧。现代审讯使用“心脏病发作”策略。审讯在室内进行,与外界隔离。除被告外,现场均为警方。警察问的不是被告是否做了,而是为什么。此外,警察还通过各种方式放松对被讯问者的警惕,例如假装同情或将犯罪责任推给受害人或社会,使被讯问者感到案件并不那么严重;温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有这一切都对被讯问的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认罪的可信度很低,不应该用作法律证据。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判前,警察必须明确告知被讯问的人:(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您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以用作反对的证据; (3)审判期间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此任命一名律师。这是Miranda诉Arizona案引起的著名的“ Miranda警告”。如果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没有事先给出上述四个警告,则被讯问人的供认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在米兰达案中的30多年来,该法律要求现已为美国的妇女和儿童所熟知。因此,在嫌疑犯被捕后,他通常会说:“我想与我的律师交谈”或“我不想在与我的律师交谈之前谈论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