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11)关于政策搬迁收入的处理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由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待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所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调动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061号)尚未废止,原规定将继续执行。上级被澄清。
关于政府拨付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 123号)
根据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报告,由于城市规划和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而需要搬迁,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相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执行不便。为此,以下是关于政府分配给有关企业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财务处理的通知: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并将其计算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和重建期间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按照财政部的下列文件处理: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并冲销了其净损失的特殊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产生的费用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3)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4)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则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结算的搬迁补偿金总额,以及搬迁后包含在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的金额,应分别披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2007] 61号
为了支持城市的规划和转型,经过研究,与公司政策搬迁收入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有关的问题现在如下:
1.本通知所述的政策搬迁收入,是指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搬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列表等)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使用其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费用时,其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生产经营方向的变更等原因,企业未使用上述搬迁收入代替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是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从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没有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拆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该年度的企业应税收入。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搬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取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时,在审查企业享有的享受条件时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计入公司的总收入。
第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技术改造和企业固定资产置换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和购置是否其他固定资产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资产等
第五,本通知发布前的税收待遇不再调整;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一月2008年在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清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而言: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