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3条规定:”企业在解除限售股份之前,将其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受让人”)。该问题的处理如下:
(1)企业应根据减少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份所获得的总收入来计算并缴纳税款,并应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在解除禁令之前,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经签署并转让给了受让人,但是股权登记没有改变,企业仍然持有股票。企业实际上减少了限制性股票的收益按照本条第一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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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收入:37.5%*(1-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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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学习:
根据财税[2009] 167号文的第3条: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每次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后的余额,扣除股份的原价和合理的税费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指从限制性股票转让中获得的实际收入
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和根据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合理的税费:是指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例如在限制性股票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和转让费。
示例:李先生的个人持有人禁止在贵州茅台出售200,000股股票,该股票在禁令解除之日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出售。应缴个人所得税(全额)计算如下:
受限制的股份转让收入= 100 * 200,000 = 2000万
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合理的税费= 2000万* 15%= 300万
= 2000万-300万= 1700万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1700万* 20%= 340万
在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时,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完整且真实的证明,则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售股份转让收益限制性股票原价的15%和合理的税费
并且纳税人可以(或有能力)提供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完整真实的证明;
(1)如果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超过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我们建议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始证明。可能,这将有助于减少客户应缴的税款
(2)如果限制股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少于转让限制股所得收入的15%,我们应建议客户不要提供限制股原始价值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转让限制性股票收入的15%用于验证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这将有助于减少应付给客户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