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企业所得税和职业养老金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
领取年金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应按“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您可以根据要收取的金额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的税额超过3500元,则可以查看特定税率。
需要。
年金是保险公司出售的一种金融产品,用于定期向购买者支付现金。通常,持有人退休后会定期收到现金。年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仅在收到补发后才征收,因此年金帐户的所有税收都滞后于产生收入的时间。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人们的救命钱,作为长期稳定的基金,在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应将部分年金投资于符合以下特点的资本市场:养老金资产对波动性影响较小的长期投资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建设,养老社区建设等,并允许有针对性地分配大型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使养老金可以获得长期和长期的收益。稳定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特殊年金,在发放当月,应将其完全计入个人薪金税中;退休人员应单独缴纳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上述规定仍应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0日发布了通知,以澄清有关企业年金和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将从现在开始实施。当期计税时,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额不予扣除;如果企业按季度或按年支付,则应扣除一个月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已标准化并澄清了不同地区个人所得税征收和企业年金管理的实施情况不同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和薪金所得税额之前扣除;工资是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计算的。其中,个人征税环节为企业缴费,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一次性企业年金的支付受年金支付时间和我的实际月工资税支付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内容为: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不会临时支付个人所得税。
2.个人年金支付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支付的部分应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期间不超过本人税基的4%的标准。付薪水。
3.年金单位供款和个人供款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以个人收入为准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支付的税基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接受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内容: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在执行本通知后每月收到的年金,将按照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或每个季度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月的全额付款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费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执行本通知之前,单位和个人开始支付年金费用。如果个人在执行本通知后收到年金,则可以从收到的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
如果个人分期领取年金,则在执行本通知之前支付的年金支付额应为总支付额的百分比,并应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后的余额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出国定居而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个人去世后获得其指定一次性的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的个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款人被允许一次接收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对于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可以采用分摊方法,但应将他们一次性收到的总金额用作一个月"仅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