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使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话题已经被热烈讨论。
编辑编辑了一些典型的逃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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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如果您签署“阳合同”出售低价房屋以避税,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龚福明诉上海天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分公司与其他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的要点:在房屋买卖中,签署第一份合同(“阴合同”)后,双方签署了一项同意降低房屋价格的合同(““杨氏合同”),因为第二份合同是由双方签署的,目的是注册房屋的产权变更,因此第二份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且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第二份合同应视为无效。
条评论
案号:(2007年)崇民(民)初字第612号
2.扣缴义务人未能移交扣除和收取的税款的扣缴标准必须低于纳税人的逃税-李某逃税案
案件的要点: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代缴了纳税人的税款,但违反了法定义务,不会将扣缴代收的税款全部移交给税务机关。人越大,起诉的标准越低。
3.如果公司签订了逃税的“阴阳合同”,而大量逃税构成逃税罪,则将处以该单位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偷税罪—云浮市天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卢某某,黄某某偷税案
案件的重点:在转让其控股公司的股权,土地和其他资产的过程中,该公司使用欺骗和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以便逃税,将巨额资产转移到收入中。进入账户,不申报税款,逃避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裁定后仍不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构成逃税罪,并对单位负责,并对直接责任者进行调查。逃税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7年)粤府5302星初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