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避免!
中国的一般性反避税规定仅适用于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明确规定了特殊的税收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或其关联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尽管企业的此类支出未直接或立即显示为相应的实际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或判断,如果与此类支出相对应的收入是可预测的,则此类支出支出也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例如,公司的广告费用,尽管这些费用并没有立即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士的理解,此类广告将增加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或服务,并提高其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他们之间的认可度反过来促进了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并增强或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它也应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因此,相关性的特定判断通常基于对支出的来源和性质的分析,而不是对支出结果的分析。例如,公司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而提起的法律诉讼,尽管管理人员摆脱了法律纠纷,并帮助他们致力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其结果的确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有利,但从本质上和根本上分析了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管理人员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支出。在起草法规的过程中,有很多意见认为“直接相关”一词是不确定的且不可操作,因此建议删除“直接相关”限制。考虑到任何语言的表达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说绝对不存在并适用于机器的法律文本,并且“法律不足以自雇”,企业所得税法该规定的执行还取决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管“直接相关”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它符合法律的一般习俗和要求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要求。税收制度的要求还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某些指导方针和限制,因此有必要保留它们。
2.企业产生的合理支出
合理性原则是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基本原则,这是基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最初的国内外税法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要求。尽管统一的新公司所得税法第8条确立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但在考虑整个框架和样式的基础上,并没有“合理支出”的直接定义,例如““合理支出”,其范围有多大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标准和范围,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实施细则需要相应地澄清。因此,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惯例的必要,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业务惯例,例如企业产生的招待费是否与交易额或营业利润水平相一致。业务,并且工资水平符合整个社会或同一行业的工资是否差异太大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来调整利润水平,逃税,加强中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理解:
首先,应扣除的支出应为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支出。对于所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惯例,目前尚无统一和权威的解释,而各种因素(例如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社会现实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使用机械的,直接适用的公式和语言定义生产和运营活动的例程。为了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有必要借鉴社会经验,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活动目的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和可预期的企业效果。经济上合理假设。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还由税务机关作出一定的判断,可以增强税务机关的主动性。
其次,企业产生的合理支出限于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是指企业在发生费用时应扣除的期间。必要和正常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含义,即企业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支出,是企业的流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必须支付的价格,该价格符合社会普遍常识,并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法律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