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后如何合理地避免对建筑公司征税,主要有两种选择:
1.寻找一家适用于公司所得税的低税率的注册公司,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低谷中,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2.通过支付利润或其他费用,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以低税率成立的新公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根据试点期内根据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税收”部分下添加了“用于增值税改革增加的销项税额抵免”一栏,以记录该企业因违反规定的销售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相关主题应根据业务运营的类型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改革,销项税额减免)” ”根据实际已付或应付款项与上述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开立账户,借记“主要经营成本”等科目,并根据以下条件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在期末进行一次性帐户处理的企业,在期末,应扣除根据当期销售额减免的营业税额,扣减“应付税款” -应付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抵免额减少销项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试点期间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扣除销售金额并减少应付款项增值税应直接抵销“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应付款中扣除应纳增值税额或应付及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科目,并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进行一次性账户处理的企业,期末将扣除当期允许销售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借方“应纳税额-增值税额”,以及请记住诸如“主要业务成本”之类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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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结构
1.规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建设项目遍布全国。通常,施工企业将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门作为派遣机构,负责具体的施工组织和施工项目管理。当有招标需求时,施工企业将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实体,争取当地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通常具有大量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项目组织,并且具有多层管理。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三级支行(公司),项目部等,一些三级支行(公司)有四级和五级支行(公司)。由于大多数承接项目是二级子公司(分支机构),而实际的建筑单位通常是三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此,建筑企业集团通常在内部进行分包。
与营业税项下的税收征管相比,增值税具有“严格征管,票务控制税,连锁扣除”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销项税抵扣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它挑战了多层次法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以及建筑企业集团的内部分包。一般来说,管理链越长,流通环节越多,潜在的税收风险就越大,甚至导致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匹配,导致产生更多的增值税,但是此功能也有利于在集团内部实施专业管理。
2.规划思想
增值税监督方法要求企业的组织结构扁平化。为了适应“改制增运营”,建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市场运营发展和项目运营管理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转变多层次企业集团。法人和内部转包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压缩了管理水平,缩短了管理链,降低了税收控制的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级管理范围内每个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项目组织的业务定位和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并消除小规模的规模或没有实际业务运作部门,消除不必要的中间管理级别,合并与管理相关或类似的部门以及其他措施来压缩管理级别,缩短管理链并促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革。
(2)将“营改”后的资格管理要求,项目项目组织模型和业务流程调整计划相结合,合并子公司的资格,并考虑具有较低资格或没有资格的子公司成为一个分支。当市场上的法人数量足够时,工程建设的第三级单位将逐步转变为为非法人获得营业执照的分支公司。
规划计划二,建立内部专业公司
“增值税改革”之前的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分工。集团内的所有单位均根据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例如,如果一个企业从某个专业领域中独立成立一家专业公司,将导致营业额增加。该链接进一步增加了集团的整体营业税。经过“营改”,上述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尽管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已经“改革”,但是在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设备租赁时,交易的大多数设备租赁供应商都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商业家庭)或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是税务局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用机器(手写)发票,难以扣除建筑企业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或扣除效率。低。
为自己的作品在现场处理混凝土或被视为销售。通常有两种建筑混凝土采购渠道,一种是采购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与自制混凝土相比,所购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相对较高。因此,建筑公司更倾向于自制混凝土。
但是,自制的混凝土仍具有与税收相关的以下风险: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通常包括多个参与单位,其中一个通常设置一个混凝土搅拌站,例如整个项目或其他本地项目,甚至外部供应的混凝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材本单位或本单位应使用建筑企业附属的工厂和车间企业的建设项目,转让,使用应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部件,单位或企业直接在该施工现场进行建造,将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合格混凝土具有一定的税收风险,在“业务改革”之后,建筑业可被视为需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采用可抵扣税额的计算方法,因此避免了原始营业税征税的弊端。因此,在建筑业进行“业务改革”之后,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集团公司进行管理和削减整体税收负担。例如,考虑建立一个特殊的区域租赁公司,可以解决难以获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外部租赁问题;考虑建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将混凝土现场加工视为销售的问题。具体的规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以解决因外部设备租赁而难以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扣除这部分支出的进项税的问题。建筑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的区域分布,在主要地区设立区域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统一采购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相关设备,向该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金,并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扣除进项税。
(2)建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对于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建筑公司可以考虑将原始增值税分开,以解决会计和税收管理困难,申报复杂,以及因混合使用而产生的高使用率带来的风险。原始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税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了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和其他生产部门,负责为集团内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由建筑企业扣除。
(3)成立内部专业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
①考虑公司的现有组织结构和未来的战略计划,请考虑公司的成立方法(如新公司,现有的整体现有单位等)和成立水平(如是否成立)。是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和组织形式(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作为建设单位的内部组织,加工,制造建筑材料和为建设项目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一般都需要具有相关资格,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设立此类生产单位它是一家子公司,处理独立的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执行独立的会计和税务申报。
②成立公司时,有必要评估成立公司的资本投资,该地区建设项目的布局以及发展和相关需求。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内部销售业务等关联交易的定价,避免税收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额扣减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额管理,以“应全额抵扣和全额抵减”,减轻其增值税负担。